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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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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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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支持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公积金﹝2024﹞20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充分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在支持退役军人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广大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现将《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在支持退役军人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广大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保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顺应广大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通过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退役军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便利,不断增强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二、工作目标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畅通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渠道。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的退役军人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推进未在单位就业的退役军人可按照《保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支持政策。

(三)优化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流程,退役军人可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全额转移接续至我市设立的个人账户内,提高可贷额度,尽早实现安居宜居,转入时须提供《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转入金额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合并计算,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军人,没有发生缴存中断的,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四、有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公积金中心和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立足部门职责,积极推动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落地见效。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和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集成高效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渠道,利用返乡报到、全员适应性培训、专场招聘、日常联系走访等时机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引导更多的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三)提高服务质效。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加强信息共享、信息互通,积极解决退役军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方面的难题,简化审批材料和审批流程,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或优先窗口,为退役军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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