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保山市北辰武艺馆
法定代表人:黄 伟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20、2021、2022、2023、2024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政厅或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