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境县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满三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计划
资助范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保山市为龙陵县、腾冲市)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如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办理方式:(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或毕业后3年内)向学校提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保山市为龙陵县、腾冲市)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收到申请表后组织进行初审。
(二)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校初审通过的申请审核表后,组织有关人员再次进行初审、复审和服务满3年后的终审,终审通过,符合代偿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偿还贷款的凭证等依据发放代偿资金。
(三)在校其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像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四)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保山市为龙陵县、腾冲市)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中央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滋蕙计划及润雨计划等其他教师和学生资助项目根据当年度上级下达计划和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