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追责依据 | 备注 | 
| 01 |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 对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行政处罚 | 
| 02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03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04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05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06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07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08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09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10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11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12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 13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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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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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对学校管理混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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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保山市教育 体育局  |  
   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