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6-5-11_A/2016-030901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3-09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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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立项

第一条 按照全市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职能科室提出年度科技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9月15日前在电子政务及保山科技信息网上对外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二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云南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四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职能科室受理,并负责对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项目遴选:

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带队,相关人员参加,采取现场查看与听取汇报的方式,全面了解申报单位的工作态度、科研能力、项目准备、计划及安排,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项目,报请保山市人民政府并通过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议后,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批复。

第七条 对立项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严禁从项目中提取任何经费,否则,谁提谁承担后果。

第二章 实施及督促检查

第八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保山市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一)甲方的职责是: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科技经费;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4.项目实施结束后组织项目验收。(二)乙方的职责是: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三)丙方的职责是:1.匹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科技经费;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3.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4.协助甲方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

第十条 保山市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一)项目任务书进度执行情况;(二)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情况;(三)经费落实情况;(四)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五)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向保山市科技局报送半年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全年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以及督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保山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市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市科技局。

第三章 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结束后提交给市科技局一份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结题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包括10万元在内),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申请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报告;(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四)相关附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报保山市科技局审核。(二)保山市科技局随机抽取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5—7人的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颁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八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市科技局职能科室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本局档案室,项目文档包括:(一)项目任务书;(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