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山市科学技术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自身改革、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行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注重效率,发扬“求实、创新、团结、奉献”的精神;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班子成员职责
第四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由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
第五条 党组书记、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会议。根据会议的议题和任务,党组书记、局长可委托党组成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凡属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党组成员、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各科室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以及局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八条 科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制定;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安排;有关工作人员的录用、任免、调整、奖励、晋级;大宗物品购置、基建工程预决算、公务接待等支出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决策,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反对“四风”,杜绝“一言堂”。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慵懒散,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创新型保山建设的决定,适时制定推动全市科技进步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有关科技方面的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 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科室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各科室所要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局领导班子报告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办公室要适时做出通报。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十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公文起草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根据行文内容,由相应的科室负责文稿的起草,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由科(室)和分管领导对行文理由、依据、内容等进行校对审核,再由局长、党组书记审批签发。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公文由专人统一管理,遵循严格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公文效用。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局党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二条 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政治立场,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三条 遵守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严禁止网聊天、玩游戏、看影视、炒股、网购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注重调查研究,与基层联系点保持经常联系,做到听实话、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下基层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第二十四条 提高行政效能,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决定事项,确保政令畅通,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牢记"两个务必",坚决反对“四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腐败和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第八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和工作监督,按照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查处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技信息网站建设,搭建平台,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实行党务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九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要情况实行逐级报告。直接责任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来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公共突发事件;失泄密和其他涉及全局工作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报告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