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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06-5-/2019-011104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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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科学技术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事前填写《保山市科技局干部职工公务出差审批单》,经所在科室所负责人同意后,分管局领导审批,再报局长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即:乘坐火车或高铁/动车出差应当选择硬席(如全列软席列车则选择二等软席);乘坐轮船出差应当选择二等舱;乘坐飞机出差应当选择经济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赴省内市外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备注:到昆明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赴市内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如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住群众家里的,应当直接向住户交纳住宿费,交纳标准每人每天不得低于2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赴省外、省内(含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其中:在隆阳区城郊坝区(板桥、河图、汉庄、金鸡)内进行流动性工作,每人每天50元,到城效坝区以外其他乡镇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计算,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使用本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非客观因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保山市科技局干部职工公务出差、调研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参加会议及培训的提供举办方会议、培训通知,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到隆阳区永昌、兰城办事处执行公务及到保山飞机场接送人员,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同一出差事由一张报销单据统一填报,(由驾驶员或科室人员填报,报销单上注明各出差人差旅费金额)。差旅费报销必须经过会计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科室所应当加强对本科室所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科室所出差严格审批。

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在全局予以通报。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参训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