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6-5-/2019-0418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04-1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保发〔2016〕18 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科研诚信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及职责分为六类:

(一)市科技局及其职责

1.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

2.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3.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二)项目推荐部门及其职责。项目推荐部门主要包括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委办局、市属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省驻保单位、园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等。

1.协助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2.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3.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

1.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2.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3.对研发投入设置专帐进行明细核算,并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

4.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完成项目资料呈交等工作;

5.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和市科技局委托的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6.签订诚信承诺书,履行项目申报承诺。

(四)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1.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2.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3.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五)专业机构及其职责。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如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等,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1.接受市科技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等制度;

3.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4.受理各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异议、申诉和投诉、举报,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

5.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项目合同调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

6.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协同编制项目申报通知。

(六)项目评审专家及其职责。项目评审专家是指受市科技局或专业服务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属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的专家。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

2.保守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3.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等相关事项;

4.遵守承诺书内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对重点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对于事关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

(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第九条 项目原则上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项目申报由专业机构受理,对保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

第十条 项目遴选:

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由职能科室提出立项建议或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审定,纳入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内没有纳入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根据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情况适时探索开展后补助项目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

第十一条 经公示审定出库的项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要求,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2个月内,项目推荐部门、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专业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严禁从项目中截留提取任何经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项目合同书内容不得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备案。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

(一)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

(二)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三)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过半基本没有实施项目的;

(四)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丧失必要性的;

(五)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一)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向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经费的,市科技局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申请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四)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报专业机构。(二)专业机构随机抽取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5—7人的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颁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8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5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研发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收回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等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本局档案室,项目文档包括:(一)项目合同书;(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严肃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以内项目申报资格、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财政经费等行为;

(二)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终止项目后不按要求退回财政经费;

(七)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单。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以骗取财政科技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市科技局查证属实后,将该专业机构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日发布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