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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06-5-/2020-08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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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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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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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任务交办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任务交办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任务交办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9〕27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任务交办清单:

一、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在省科技厅、省社科院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下,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市科技局等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二)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结合职能职责和科研诚建设实际,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按照《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单位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在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核查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经费监管、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管理工作中,以及对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管理过程中,在加强科研诚信自律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严肃查处。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发挥社会团体自律自净功能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四)坚守底线、严格自律,恪守诚信规范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课题)负责人要遵守合同条款和内容,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教学名师等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二、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五)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市科技局、市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研诚信调查处理规则和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实施举措。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完善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六)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

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学术期刊影响力。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根据相关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或黑名单,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论文作者所在单位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七)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八)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九)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十)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培养选拔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十一)强化科研诚信审核

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选拔推荐、表彰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十二)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

四、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三)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

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分别做好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造假的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要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要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十四)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申报人才计划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规定,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申报、专家评审资格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十六)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市科技局、市社科联根据工作需要,要建立完善相应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制定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科研诚信评价办法,对科技计划项目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参与科技计划管理服务、项目申请立项、承担项目数量、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七)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

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

(十八)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推动我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云南保山信用信息系统、保山市联合惩戒系统等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