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任务交办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任务交办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根据云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任务交办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任务交办清单:
一、优化科研项目管理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
聚焦全市重大战略任务,优化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实行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指南发布制度,为科研人员预留最少50天申报准备时间。明确科研项目选题范围、支持重点、申报要求,统一申报格式,精简申报材料。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统计等活动。(市科技局负责)
(二)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在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申报材料清单,实行一次告知、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建设覆盖科技计划、科技平台、科技人才、评审认定、科研诚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推荐部门等有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市科技局负责)
(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研究方向不变、成果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在项目验收时予以说明。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四)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五)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研项目监督检查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严格控制年度项目过程检查比例,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一般性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次执行情况过程检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二、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效率
(六)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对外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五类。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和“其他费用”科目外,其他科目预算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专业服务,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解决。项目专门聘用的,可通过项目专项资金中的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可通过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或单位日常运转资金等渠道解决。(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科研设备采购机制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提高效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市财政局负责)
三、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
(九)切实精简人才“帽子”
加强部门协调,优化科技人才计划,建立科技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十)持续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清理
按照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一步清理,推进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制度。(市教育体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
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细化制定。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间接经费比例
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30%。对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纯理论基础研究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十三)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
明确设定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立项评审时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有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十五)严格依据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严格依据合同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 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虚开造假证明者严肃处理。(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有关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五、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十七)建立有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对有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
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市教育体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
以科研机构评估和学科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有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和省市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落实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和省市财政科技计划、人才项目、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教育体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放出活力与效率,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