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10902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回收物品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回收物品APP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回收物品行业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出售人员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物品及身份证件照片。

(三)采集设备:“回收物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端APP软件。

(四)工作流程:回收物品行业工作人员回收物品时,主动询问出售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等基本情况,出售人员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回收物品行业工作人员认真核查出售人员身份信息及物品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赃物,排除涉案嫌疑,做到“人证同一”方可回收。回收物品行业工作人员将出售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物品及身份证件照片,利用“回收物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端APP软件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3.根据《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录入、留存和传输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