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10902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典当业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业APP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典当行工作人员。

(二)采集内容:入(出)当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入(出)当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照片。

(三)采集设备:“典当业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典当行工作人员办理典当业务时,主动询问入(出)当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入(出)当物品来源、名称、数量、特征等基本情况,入(出)当人员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典当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查入(出)当人员身份信息及入当物品是否属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涉案赃物,排除涉案嫌疑,做到“人证同一”方可办理入(出)当业务。典当行工作人员将入(出)当人员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入(出)当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利用“典当业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未查验当户出具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录入信息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其他违禁物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