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10902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管制刀具、射钉枪弹销售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制刀具、射钉枪弹销售APP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销售人员。

(二)采集内容:采购信息(供货商,生产厂家,管制刀具、射钉枪弹数量),销售信息(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名称、数量、用途、特征照片)。

(三)采集设备:“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进货时,经营者要将采购的管制刀具、射钉枪弹的供货商,生产厂家,管制刀具、射钉枪弹数量等,利用“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采集录入上传;销售时,经营者要主动询问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名称、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购买人需出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经营者认真核查购买人身份信息,做到“人证同一”方可销售。销售人员将购买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名称、数量、用途、特征照片,利用“管制刀具、射钉枪弹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录入上传。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