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10902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危化品销售实名制信息采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危化品销售APP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法律责任,特对采集人员、采集内容、采集设备、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采集人员:销售人员。

(二)采集内容: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物品类别、名称、数量、用途、特征、照片。

(三)采集设备:“危化物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

(四)工作流程:销售危化品时,销售人员主动询问经办人单位、单位地址、购买物品类别、名称、数量、用途、特征等基本情况,经办人需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许可证、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销售人员要认真核查购买许可证许可内容、经办人身份信息,做到“人证同一”方可销售。销售人员将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购买许可证、经办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购买物品类别、名称、数量、用途、特征,利用“危化物品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时采集(购买许可证、购买物品、经办人身份证拍照)录入上传。

销售人员应将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予以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