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
办理材料 |
(一)本人书面申请; |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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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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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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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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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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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6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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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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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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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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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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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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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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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即办即取。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