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611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5-22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港澳台居民入境定居申报常住居户口登记

事项名称

港澳台居民入境定居申报常住居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一)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本人或者配偶)。

二、其他要求:

(一)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3.回迁安置协议;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7.房屋档案摘抄表;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实现方式:即办即取。实施机关:拟落户地公安户政窗口。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受理窗口:拟落户地公安户政窗口。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