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水务局、施甸县国土资源局:
《施甸县水务局关于申请办理施甸县金星水库工程用地预审的报告》(施水发〔2018〕64号)及《施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施甸县金星水库工程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施国土资发〔2018〕66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已列入保山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并依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施甸县金星水库建设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函》(保发改农经〔2013〕1200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用地已列入调整完善后施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家的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项目选址于施甸县酒房乡,用地规模应控制在2.4837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4055公顷(林地2.4055公顷),未利用地0.0782公顷;功能分区:枢纽区占地1.1208公顷(大坝1.0074公顷,溢洪道0.0332公顷,输水隧洞0.0511公顷,水库管理房0.0291公顷),淹没区1.3629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要求,尽量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的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并确保耕地占补质量,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六、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