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6年12月8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30501201610018号),建设单位: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名称:保山市中心城市青华湖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因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之规定,决定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30501201610018号),并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