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保山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验管理内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验管理
内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保山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山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并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核验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指经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人行天桥、轨道交通工程,不包括隧道、水工、矿山、架空线路等土木工程。
本规定所称规划核验管理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全面竣工时,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规划条件(出让用地)或规划控制意见(划拨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核验管理,不包括规划管理服务事项的核验管理。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接到全面竣工前规划核实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按照《保山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建筑工程类、交通及市政工程类工程项目全面竣工前规划核实;接到建设工程全面竣工核实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竣工规划核实,并书面告知结论。建设单位按核实资料清单提交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规划核实意见。
第二章 建设项目分类
第四条 规划核实办理流程按建设项目的区位、类别、建设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等,分为一般项目、常规项目、重要项目三类:
(一)一般项目
建筑工程:新建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教学、办公、业务、生产等用房以及个人建房项目、临时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公园绿地、城市广场;
交通及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支路、缆线管廊、附属支路的工程管线等建设项目。
(二)重要项目
建筑工程:市区重点公共建筑(如体育场、博物馆、书院、车站等)、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类开发建设项目、包含居住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交通及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快速路、轨道交通、附属快速路的工程管线等建设项目。
(三)常规项目
建筑工程:指介于重要项目与一般项目之间的项目。
交通及市政工程:主干路、次干路、干线管廊、支线管廊、附属于主次干路的工程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五条 审批层级及办理流程。
(一)审批层级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核发按方案审查批准的层级报相应领导审批。(一般项目、常规项目及重要项目报分管领导签批,涉及形象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区域以及重要核心区域等区域或其它特殊情况的项目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
(二)办理流程
一般项目、常规项目及重要项目审批程序流程:主办科室初审→现场规划核实→提出科室初审意见→相关业务科室提出会签意见(个人建房可不签)→规划核实公示→分管领导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涉及形象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区域以及重要核心区域等区域审批程序流程:主办科室初审→现场规划核实→进行科室联审→局务会审议→规划核实公示→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其它特殊情况的项目审批程序流程:主办科室初审→现场规划核实→进行科室联审→局务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议→规划核实公示→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规划条件(出让用地)或规划控制意见(划拨用地)、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规划内容进行建设予以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仅取得规划方案批复或取得规划方案批复及经审核的方案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综合管廊、管线、公园、广场、绿化、大型雕塑、生态修复项目技术评估等),进行规划核实时,仅出具市政工程规划符合性意见,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七条 规划核实内容应包括: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外立面、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退界,公建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位置。建筑工程应同时符合第八条~十八条规定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涉及57个居住小区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2018年保山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64期《保山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办理。
第八条 计容建筑面积的规划核实:
实际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的,应按表1-1规定的允许误差值进行控制:
建筑工程竣工后计容建筑面积误差控制表(表1-1)
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 | 误差控制范围 |
1千以内(含一千)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3%,且面积不得大于30平方米。 |
1千~5千(含5千)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2%,且面积不得大于50平方米。 |
5千~1万(含1万)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1.5%,且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 |
1万~2万(含2万)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1%,且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
2万~10万(含10万)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0.5%,且面积不得大于250平方米。 |
10 万~20万(含20万)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0.25%,且面积不得大于450平方米。 |
20万以上 |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0.15%,且面积不得大于600平方米。 |
注:超出上表允许误差值且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实际建筑密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密度且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允许误差值执行:
1.建筑密度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建筑密度误差值大于1.5%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实际建筑密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条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
实际绿地率低于规划许可绿地率且符合规划条件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允许误差值执行:
1.绿地率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绿地率误差值大于1.5%的,必须整改完毕或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实际绿地率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的规划核实:
建筑外立面(含外立面装饰材料、色彩、细部等)与规划设计文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规划设计文件整改完毕,可办理规划核实。
2.建筑外立面符合城市特色空间与色彩规划的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实际建设情况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房地产项目取得所有购房人书面同意意见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建筑平面尺寸的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小于等于60厘米的,且在用地范围内、不超占道路红线、消防通道、不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60厘米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建筑平面尺寸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建筑在用地范围外、超占道路红线、消防通道、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建筑层数的规划核实:
实际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规划核实:
实际建筑高度、建筑屋面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但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办理规划核实:
1.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工程和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技术作业控制区内的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净空控制要求的,须取得相关净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未取得相关净空限高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复的,已按规划条件整改完毕。
2.实际建筑高度、建筑屋面高度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误差均小于等于50厘米或实际建筑高度、建筑屋面高度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误差不满足均小于等于50厘米的要求,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退界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均小于等于6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不满足均小于等于60厘米要求的,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库(位)、非机动车停车库(位)的规划核实:
1.地下室外轮廓尺寸、层数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地下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且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改后方可规划核实。
2.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的,应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七条 分期规划核实
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完成之后方可申请办理。情况特别的,根据实际情况,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工程可采取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方式进行。
分段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一栋建筑工程的一个或几个独立功能建设(住宅、商业、车库等部分)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部分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段竣工规划核实确认部分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建筑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工程完成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办理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第十八条 分期规划许可项目的规划核实:
对于一个规划条件、分期规划许可的建筑项目,规划核实阶段应依据规划条件对应的规划许可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该期竣工指标与其余分期批准或竣工指标之和)核实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程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规划条件方可办理该期规划核实。
第四章 交通及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交通及市政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出让用地)或规划控制意见(划拨用地)、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划内容进行建设予以核实。
第二十条 审批层级及办理流程。
(一)审批层级
交通及市政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核发按方案审查批准的层级报相应领导审批(一般项目、常规项目及重要项目报分管领导签批,涉及形象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区域以及重要核心区域等区域或其它特殊情况的项目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
(二)办理流程
一般项目、常规项目及重要项目审批程序流程:主办科室初审→现场规划核实→提出科室初审意见→相关业务科室提出会签意见→规划核实公示→分管领导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涉及形象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区域以及重要核心区域等区域审批程序流程:主办科室初审→现场规划核实→进行科室联审→局务会审议→规划核实公示→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其它特殊情况的项目审批程序流程:主办科室初审→现场规划核实→进行科室联审→局务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议→规划核实公示→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交通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
1.道路工程核实内容:总体平面位置(含:道路红线、道路边线)、道路交叉口规划控制点坐标与标高、道路标准段横断面布置(含:车道数及车道度)、配套管线预埋及其他规划控制、人行道铺装、无障碍设施(盲道)等。
2.桥梁工程核实内容:总体平面位置(含:桥梁红线宽度、主桥中线及外边线位置、各距道及桥下道路外边线位置);道路交叉口规划控制点标高;桥梁标准横断面布置(含:主桥、匝道及桥下道路标准横断面布置、车道数及车道宽度);桥下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最小净空高度;桥下空间规划功能;桥梁整体外观等。
3.地下(上)管线工程核实内容:管线平面位置(含:路由、检查井、消火栓等附属构筑物位置);管线纵断面(含:埋深、重力流管线流向等)、管径等。地下管廊须核实廊道结构平面位置埋深及断面尺寸,同时记录入廊管线种类、数量等信息等,路灯主要核实路灯样式、断面布置形式、箱变位置等。架空线路主要核实线路平面走向、杆塔位置、架空线高度等。
4.绿化景观工程核实内容:用地红线范围、总体布置平面、主要节点布置、建筑面积、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与样式、绿化面积、园路铺装面积与样式、主要植被形态等。
5.环境设施与公共设施类工程核实内容:净用地范围及面积;地上(下)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建筑面积及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退距;出入口位置;绿地率;建枃筑物外立面色彩与样式等。
6.人行天桥等小型市政工程核实内容:平面位置、各部分尺寸、外观。其中,人行天桥须核实桥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道最小净空等。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应在施工工期内专项安排竣工测量时间,道路、桥梁、河道、地面轨道等工程竣工后以及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三日应由建设单位委托(通知)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第二十三条 测定道路、桥梁、河道、轨道、管线等设施的起终点、转折点以及管线的三通、四通、弯头、变径等点和附属物的坐标、高程等规划核实要求的数据,记录管线的材质、管径、埋设时间和权属单位等,其成果数据应符合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入库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工程竣工内容符合规划审批内容及要求,道路、桥梁、河道、轨道、管线及附属设施的位置、高程在允许误差值范围内,且符合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入库技术要求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政工程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出让用地)或规划控制意见(划拨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规划要求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已按规划要求整改完毕,可办理规划核实。
2.影响规划实施及无法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影响的,按程序移交进行违法查处,依法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验管理内部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验管理内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