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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33-X/2017042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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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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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村委会红庙洼子泥石流治理工程施工招标(二次)招标文件

招 标

招标编号:ZD33067-QGG17BS0058C1

招 标 人: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一七 年 四 月

目 录

第一卷 1

第1篇 招标公告 2

1.招标条件 3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4

5.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5

6.发布公告的媒介 5

7.联系方式 5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投标人须知正文 16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28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28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单位业绩最低要求) 29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30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31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32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33

第3篇 评标办法 34

评标办法前附表 35

第一章 总则 38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 38

第三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9

第四章 评标报告 42

第五章 定标办法 43

第六章 评标纪律 43

第七章 附则(略) 43

第八章 附录 44

第4篇 通用合同条款 50

第5篇 专用合同条款 72

第6篇 合同附件格式 87

第7篇 工程量清单 94

第8篇 投标文件格式 96

投标报价(唱标)一览表 98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0

二、授权委托书 101

三、投 标 函 102

四、投标函附录 104

五、投标保证金 105

六、投标报价说明 106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6

八、施工组织设计 107

九、资格审查申请书 114

十、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116

附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16

附表2 近年财务状况表 117

附表3 近三年完成的同类业绩情况表 118

附表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19

附表5 拟投入本项目标段人员基本情况表 120

附表6 本工程项目经理(含备选项目经理)近三年同类工程经验 121

附表7 主要人员简历表 122

附表8 主要施工机械配备表 123

附表9 投标人信誉及其它资料 124

第二卷 技术条款 125

第9篇 技术条款 126

第三卷 127

第10篇 图纸(另册装订) 127

第一卷

第1篇 招标公告

云南省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村委会红庙洼子泥石流治理工程施工招标(二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云南省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村委会红庙洼子泥石流治理工程施工招标(二次)项目经云国土资环【2016】146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永昌街道红庙村委会。

2.2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为532.23万元。云南省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村委会红庙洼子泥石流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西北侧,流域面积4.43km2,地势由西高东低,泥石流自西向东发育汇入保山盆地,沟源最高处2588.2m,沟口处高程1708m,高差880.2m,主沟长5.66km,沟床平均纵坡125.46‰。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当地群众在红庙洼子中下游两岸及部分支沟开采石材,砍伐树木,填河造地,造成大量固体物源堆积于沟床及两岸,同时流域内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较发育,为泥石流灾害形成提供物质来源。80年代当地水利部门曾于泥石流沟口修建拦渣坝一座,对泥石流有较大抑制作用,但目前该拦渣坝已淤满,拦挡功能已失效。

2.3工 期:150日历天。

2.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2.5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册。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资格要求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3.2.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或(公路工程、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贰级以上建造师资格,且必须注册在本单位(不接受临时建造师);

3.3.拟派的项目经理未承担在建(待建)项目;

3.4.投标申请人具备承担该治理工程项目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在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资金、技术、良好信誉等方面有执行上述治理工程项目的能力;

3.5.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3.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申请;

3.7.为本招标项目的设计人、招标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8.投标人需具备的其它资格条件:近3年内曾顺利完成过至少2项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是指:单个标段施工金额或中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泥石流工程施工项目,或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 。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5日至2017年05月02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白纸房村162号)持单位介绍信获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1000元,图纸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4.3.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5)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参加时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8)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由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无需提供);(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10)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签名备案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1、投标人已办理“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则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2、开标时需要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亲自到场投标,不接受委托代理人投标。施工时项目经理需压证施工。

5.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05月16日上午11 时00分,地点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5号开标厅(昆明市科发路269号)。

5.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5号开标厅(昆明市科发路269号)。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投标人在投标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招标文件》如有变更,将主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本项目归属州(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发布。

注: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上述网站上发布,其它网站转载无效。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地 址:隆阳区正阳北路224号

联系人:杨工

电话:0875-2207162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白纸房村162号

联 系 人:王情 聂春艳

电 话: 0875-2810055 0875-2237888

传 真:0871-63107005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地 址: 隆阳区正阳北路224号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白纸房村162号

联系人:王情 聂春艳

电 话: 0875-2810055 0875-2237888




1.1.4

项目名称

云南省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村委会红庙洼子泥石流治理工程施工招标(二次)




1.1.5

建设地点

永昌街道红庙村委会




1.2.1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1.2.2

出资比例

政府资金占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上的所有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15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8-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要求,保证一次验收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附录1-附录7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只允许细微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2017年05月16日上午11时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另加1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提供)。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固化工程量清单。为便于固化工程量清单的补充、修改,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首先向投标人提供书面的工程量清单,书面工程量清单仅做投标时的参考。固化工程量清单将在发布控制价上限时提供。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递交)

一、投标(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

户 名: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保证金提交账号及金额:

云南省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红庙村委会红庙洼子泥石流治理工程施工招 账号:53050197503600000071-1400,金额:70,000.00元;

二、投标(交易)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帐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保函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托管银行在交易中心的服务柜台。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

三、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银行保函。

(一)银行转账:

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

(二)银行保函:

1.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

2.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

四、投标人投同一项目下两个及以上标段(或包号)的,应按标段(或包号)分别提交保证金、银行保函。

五、保证金提交的程序。(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

1.投标人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ynggzy.com)注册;

2.投标人向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保证金专户转入保证金;

3.投标人登陆交易中心网保证金系统,查询保证金缴纳情况并确认保证金。

(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

1.投标人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ynggzy.com)注册;

2.投标人登录交易中心网保证金系统,在“保函(单)缴纳【投】”栏中填写保函相关信息并提交;

3.投标人携带保函原件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托管银行服务窗口办理提交手续,由托管银行代收保函原件后,投标人需登陆交易中心网保证金系统,对已录入的保函信息进行确认。

开标时,交易中心在开标现场按照标段(包号)公开各投标人保证金提交的情况,并交评标委员会。

六、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手续办理地点和时间:

地点: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一楼受理大厅托管银行服务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建设银行:65385643,光大银行:65385602,富滇银行:65385703,技术咨询电话:65385509

注:为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排队拥堵,采用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需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保函递交手续。投标(交易)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程序详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ynggzy.com)《保证金投标(交易)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规则(电子化系统试行版)》及操作流程




3.4.2

投标保证(退还)

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退还必须通过原基本账户退还;

2:一般必须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退取投标保证金的授权委托书;(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4)投标人开具的收到保证金的收据。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4年~2016年(近3年)




3.5.3

近年完成的同类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4年~2016年(近3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4年~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招标文件中要求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工程投标总价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除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外,还需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并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投标人中标后须按招标方要求补做副本,份数2-4份),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黑白或彩色复印件。

同时:另加1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提供)。




3.7.5

装订要求

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并编制目录和连续页码。本项目采用单层封套,正本和副本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统一装订成一册。




4.1.2

封套上写明

招 标人全称:

地 址:

XXXX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5号开标厅(昆明市科发路269号)。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须知正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或7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必须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国土行业库(地质灾害专业及造价专业)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7.3.1

履约担保

缴纳中标总金额8%的履约保证金、中标总金额2%的廉政保证金和中标总金额5%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收取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结转。

提交时间: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相同或类似工程界定

类似项目是指:单个标段施工金额或中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泥石流工程施工项目,或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 。(发包人必须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0.2

“暗标”评审

□采用

☑不采用




10.3

投标文件保密

从开标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业主或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投标人的书面同意,但审计机构及纪检监察机关需要的情况下除外。




10.4

细微偏差澄清

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10.5

控制价上限的确定原则

本项目设置工程招标控制价上限,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中所有涉及的招标控制价指的是招标控制价上限。




10.6

评标办法编制依据

采用云国土资【2015】73号文:《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招投评标办法》

10.7

采用评审原则

依据评标办法进行合理分工安排,按照交叉审阅、分类评审、独立打分原则进行。

10.8

招标文件解释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2)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3)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4)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员应按不利于招标人或者有力于投标人进行解释或判断。




10.9

复印件与扫描件

本招标文件中所称复印件内涵包含扫描件。




10.10

原件递交要求

为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在您递交投标文件时请按下列两部分的要求携带相关证件由公证人员登记:

第一部分: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以证明其身份,否则不予受理(身份证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后退还):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件(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件原件以下述为准,其他地方要求的证件无效,证件原件评审委员会审查结束后退还投标人)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投标人已办理“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则无需提供)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7、拟投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职称证原件

8、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据等证明材料;

9、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原件材料.(如:业绩证明材料原件,由招标人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原件,该相关原件主要用于帮助评标委员澄清、认定投标文件相关复印件的有效性或真实性。在评审程序中评标委员会不应单独设置“原件审核”程序。




10.11.1

招标文件备案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

本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本项目州(市)国土资源局审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且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向州(市)国土资源局或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质疑。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质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10日内。

(2)提出质疑方式应采取企业实名和书面的方式。




10.11.2

开标、评标行政及纪律监督

招标人应邀请保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监管人员参加评标会议,其他人员不得列席评标会议(招标代理机构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除外)。

评标过程招标代理机构、纪律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均不得向评标委员会发表任何有倾向性意见。

评标结束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步密封提供以下资料给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1)《招标文件》 。

(2)评标报告及评委技术打分表等相关表格复印件。




10.12

有关费用承担

(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计取。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按云价综合[2012]40号文《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信息咨询服务费。

(3)公证费:开标公证费按云价费发[1999]184号文件执行由中标人承担。

(4)招标控制价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总价编制)编制咨询费由(招标人)承担。(费用参考云计价综合【2012】66号《云南省2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的规定)




10.13

其它提示

(1)投标文件不应附有宣传性材料,这些材料在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2)投标人应本着节约资源的精神,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相关人员,业绩等证明材料不要重复递交,鼓励投标人双面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

(3)投标申请人应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或按和附表格式相同的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内容提供资料。

(4)本次招标项目经理必须押证施工,资质证书于签订合同当日提交至招标人处。

(5)本项目须自中标公示结束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必须出席签署合同,招标人不接受委托代理人出席签署合同),中标人在此期限内不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标。如中标人放弃中标将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




10.14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本文附录1;

(2)财务要求:见本文附录2;

(3)业绩要求:见本文附录3;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本文附录4;

(5)其他人员资格:见本文附录5;

(6)机械检测设备要求:见本文附录6;

(7)信誉要求:见本文附录7;

1.4.2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l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1.5.2 中标人还应承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关费用,除此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须知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3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踏勘项目区现场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

(6)合同附件及格式;

(7)工程量清单;

(8)投标文件格式;

(9)技术条款。

(10)图纸;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及资格审查四部分组成。

3.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1.2.2授权委托书;

3.1.2.3 投标函;

3.1.2.4 投标函附录;

3.1.2.5投标保证金。

3.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3.1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说明;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其他预算表格。

3.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4.1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1.5资格审查部分(内容详见本正文3.5条款)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固化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合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固化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光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固化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7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本项目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已缴纳投标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

(2)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详见附录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同类项目情况表”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1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2业主或合法的第三方提供项目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拟投入的人员情况,要求详见附录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3.5.5主要施工机械配备情况,要求详见附录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3.5.6信誉要求,详见附录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3.5.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8 招标文件已给定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相关格式要求,投标人应递交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部分要求执行(但允许存在细微偏差)。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篇“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采用单层封套,正本和副本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投标文件外层包装上不能有任何投标单位的名称、标识等。

4.1.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4.1.1款、第4.1.2款、第4.1.3款、第4.1.4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原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0条款。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时,应符合本章第2.3项规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抽取合理低价浮动值(A值)

(5)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2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5.3.l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3.1.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3.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和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根据评委专业和专长特点,依据评标办法进行合理分工安排,按照交叉审阅、分类评审、独立打分原则进行。

商务评审专家应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计算机辅助评审的商务得分进行复核验证其准确性,评标主任应复核评标决议和最终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

6.3 评标过程的保密

6.3.1 开标后,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6.3.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3.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6.4 资格审查

6.4.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能参与投标文件的评审。

6.4.2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一)投标人资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二)投标人财务状况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三)投标人单位业绩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四)投标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配备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五)投标人其它人员配备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六)投标人主要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七)投标人信誉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八)符合资格审查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以上资格审查因素和标准详见本正文附录1-附录7要求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6.5.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6.6.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6.6.1 开标后,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初步评审。

6.6.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6.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6.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否决其投标:

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投标文件将不通过初步评审,不进入详细评审、评分:

本项目初步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因素和标准如下:

(一)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的;

(二)投标文件签字不符合要求、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格式要求的;工程投标总价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的;(在不影响实质性的前提下,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存在细微偏差)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规定的期限;

(七)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规定的;

(八)投标有效期未响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

(九) 投标文件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承诺未响应招标人约定内容的;

(十)投标总报价和任意一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超出招标控制总价和单价的;

(十一)未按招标人须知前附表3.7.4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包含电子文件);

(十二)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延长工期、付款方式等实质性不响应等);

6.7.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6.7.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6.7.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6.7.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6.7.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6.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6.8.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6.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6.8.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6.8.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8.4 评标方法和标准

6.8.4.1 综合评估打分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6.8.4.2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形不成竞争力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6.8.4.3 当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但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时,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邀请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监管人员参加评标会议,其他人员不得列席评标会议(招标代理机构及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除外)。

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纪律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均不得向评标委员会发表任何有倾向性意见。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因素及标准见附录1-附录7。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资质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审查标准:1:审查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结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注:投标人已办理“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则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财务条件:1:近3年的运营资本(流动资本-流动负债)每年均大于零。

2:企业当前基本账户存款数额>本项目招标控制价*20%

审查标准:

1:应提供最近3年经第三方审计的会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2:财务数据与财务审计报告附件中的数据要一致,不得出现数据错误 。

3:应提供并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开标时上月或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证明的复印件。

4: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单位业绩最低要求)

企业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要求投标人近3年内曾顺利完成n项同类项目。同类项目定义:详见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设定本n值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审查标准:

1:投标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业主或合法的第三方提供项目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审查同类项目的符合性。

4:招标人如果要求投标人还要提供企业业绩原件的,还应审查原件。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1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本单位注册的二级或以上建造师(不含临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或(建筑工程、公路工程)专业。2:持有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书。3:工程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4 近3年内曾以项目经理身份顺利完成过1项以上同类项目工程且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审查标准:

1: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年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审查项目经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有能证明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经理完工业绩需有业主或合法的第三方提供项目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项目经理(备选)资格要求

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审查标准:

1: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年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审查项目经理(备选)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等复印件。

3:有能证明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经理完工业绩需有业主或合法的第三方提供项目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

工程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有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审查标准:

1: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年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审查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备选)资格要求

同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

审查标准:

1: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年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审查技术负责人(备选)职称证书复印件。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人 数

资 历 要 求

审查标准

质 检

负责人

1

持有质检员资格证,有工程施工质检经验。

审查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测量专业

负责人

1

持有测量员证,有工程施工测量经验。

审查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安全

负责人

1

持有C类及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从事安全工作经验。

审查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造价员

1

持有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员证,有造价工作经验。

审查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名 称

数 量

(最低要求)

功率、吨位、容积

审查标准

挖掘机

3 台

斗容量1.0m3及以上

1:投标人拟投入的机械检测设备数量和功率(或吨位、容积)是否满足最低要求。

2:审查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发票格式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自卸汽车

3 台

5吨

装载机

1 台

斗容积1.5m3 及以上

强制性混凝土搅拌机

2 台

400L 以上

砂浆搅拌机

2台

250L 以上

全站仪

1台


-

-

满足项目使用要求

-

-满足项目使用要求


-

-

满足项目使用要求

-

-

满足项目使用要求

本最低条件设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注:1、机械设备应附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材料包括:a.国产的设备需提供商业发票的复印件;b.进口的设备需提供外贸代理公司出具的进口设备结算单或发票的复印件;c.其他能够证明设备的产权属于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发票复印件彩印)

2、租赁设备的投标企业,需附租赁协议复印件及租赁设备的购置发票。(发票复印件彩印)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申请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工、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申请人没有正受到停止或限制投标资格、暂扣或吊销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3、无违法违规、不良履约行为。

4、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5、投标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

审查标准:

投标人针对1、2、3、4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自行提供承诺或申明等材料。5提供检察机关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第3篇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说明:本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时,以评标办法正文为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

资格审查

资质条件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正文附录1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正文附录2规定。

单位业绩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正文附录3规定。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正文附录4规定。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正文附录5规定。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正文附录6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正文附录7规定。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云政办发[2010]1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所述情形的。

1.2

形式评审(否决条款)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的。

投标文件签字和盖章

投标文件签字不符合要求、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格式要求的;工程投标总价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文件格式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的(在不影响实质性的前提下,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存在细微偏差)。

报价唯一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1.3

响应性评审(否决条款)

投标保证金

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工期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规定的期限。

工程质量

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规定的。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未响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

投标文件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承诺未响应招标人约定内容的。

投标报价

投标总报价和任意一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超出招标控制总价和单价的。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未按招标人须知前附表3.7.4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包含电子文件)。

工程量清单格式

擅自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纸质版的清单格式、排版应该与固化清单格式、排版一致,否则视为擅自修改)。

其它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延长工期、付款方式等实质性不响应等)。

2

评标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2.1

评标委员会

如本项目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未指派相关人员做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的,招标人指定的招标人代表做为评委的人数不超过1人。

3.1

商务权重参数

依据评标办法第15条,本项目a值为 0.70 。

3.2

单位业绩数量参数

依据评标办法附件一2.3业绩,本项目参数n值为 1 。

3.3

施工组织设计通过性评审参数

依据评标办法附件一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通过性评审参数x值为 52 。

3.4

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扣分参数

依据评标办法附件二1.3计算投标总报价,本项目扣分参数n值为 3 。

4.1

评审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主任应根据评委专业和专长特点,依据评标办法进行合理分工安排,按照交叉审阅、分类评审、独立打分原则进行。其中资格审查应采取分类评审。

4.2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4.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4.2.3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4.2.4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

确定工程量清单单价和材料合价评审对象

评标委员应在进行资格审查时,由造价类评委在行政主管监督人员和纪律监督人员监督下根据评标办法和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清单单价和材料合价评审对象,评审对象一经确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修改评审对象。

4.4

评标结果备查

评标结束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步密封提供以下资料给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1)《招标文件》及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2)评标报告及评委技术打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材料合价评分表等相关表格复印件。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管理文件,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工作。

第三条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进行,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严禁场外交易。

第五条 治理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实行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 招标人应于开标前至少15日,书面向投标人公布本项目(本标段)招标控制价,即:招标控制总价(拦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及工程量。若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若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的开标时间。

第七条 招标人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问题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此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三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评标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准备和清标;

(三)资格审查;

(四)初步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提交评标报告。

第九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必须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国土行业地质灾害专业和造价专业)中随机抽取。成员为7人或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主任委员由全体成员推荐产生。

第十条 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清标工作 清标工作主要由招标代理机构辅助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供评标使用的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响应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并修正所有的算术计算错误;

(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和澄清。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也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标工作应记录,并存档备查。清标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清标报告,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资格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初步评审。

资格评审因素及标准,由招标人参照治理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未能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作否决投标处理。初步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初步评审不通过。

初步评审因素及标准,由招标人参照治理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详细评审。分两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评分,应当先技术评审后商务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具体规定按本评标办法附录一执行。

商务部分评审具体规定按本评标办法附录二执行。

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形式评审。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最终得分。对有效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分别按照百分制打分方法打分后,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Z= a×S +(1-a)×J-扣分分值

其中:

Z:指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S:指投标人的商务部分得分;

J:指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a:指商务部分的权重数;

a值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在0.70-0.75进行取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本项目a值为 0.70。

第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最后得分中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4分;

(二)投标人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4分;

(三)投标人有违反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列入不良信用登记)的,在处罚有效期内一次投标扣3分;

(四)投标人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有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3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五)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所承建治理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六)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所承建治理工程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七)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有违反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列入不良信用登记)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八)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行为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单位不良信用登记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辅助招标人通过本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检索、查询资质单位被通报或处罚情况并及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对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

(九)《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禁止的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第十八条 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但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进行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评标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第二十二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四)投标人投标被否决说明及投标被否决的依据;

(五)评标结果;

(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情况的报告;

(七)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二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将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

第五章 定标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 评标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

第二十七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导致投标产生不公正评审的人员),或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更换。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略)

第八章 附录

一、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人员及业绩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总分80分,共9个分项)

1.1施工组织措施(10分)

第一档:施工组织措施有力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8-10分;

第二档:施工组织措施一般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6-7分;

第三档:施工组织措施一般且存在不合理措施的得3-5分;

第四档:无施工组织措施或者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得0分。

1.2施工技术方案与工序(16分)

第一档:施工技术方案、工序详细且完全满足本工程实际情况的得13-16分;

第二档:施工技术方案、工序一般但能满足本工程实际情况的得9-12分;

第三档:施工技术方案、工序一般且存在不合理情况的得5-8分;

第四档:无施工技术方案和工序或者不能满足本工程的得0分。

1.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12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第一档: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周密的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施有针对性得8分;

第二档:质量管理体系可行、有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可行得6分;

第三档:有质量管理体系、有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存在不足,有不满足工程实际要求的得4分;

第四档:有质量管理体系、有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存在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工程实际要求的得0分;

对达不到质量要求,有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具体惩罚条件承诺的加4分,没有不加分。

1.4工期保证措施及承诺(10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第一档 :工期保证措施满足工程实际要求、有完善配合协调措施的得8分;

第二档 :工期保证措施满足工程实际要求、协调措施基本合理的得6分;

第三档 :工期保证措施满足工程实际要求、协调措施存在不合理的得4分;

第四档 :工期保证措施不合理、无协调措施得0分;

对达不到工期要求,有超出招标文件规定且有具体惩罚条件承诺的加2分,没有不加分。

1.5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6分)

第一档:安全文明措施得力,完全满足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得6分;

第二档:安全文明措施合理,能基本满足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得4分;

第三档:安全文明措施有失误,不能满足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得0分;

1.6主要物资投入及施工机械设备(8分)

第一档:机械设备数量或种类超过招标文件最低要求,且搭配合理的得8分;

第二档:机械设备数量或种类超过招标文件最低要求,但搭配存在不合理的得6分;

第三档:施工机械设备满足招标文件最低标准得4分。

1.7劳动力配置计划(6分)

第一档:劳动力数量和工种符合要求且配合计划合理,能满足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得6分;

第二档:劳动力数量和工种均能基本满足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得4分;

第三档:劳动力数量或工种存在失误,且配合计划不合理的得2分;

第四档:劳动力数量或工种或劳动力配合计划存在严重失误的得0分;

1.8施工总平面(6分)

第一档:施工总平面图结合项目区布置合理可行,有项目区和项目部布置图的得6分;

第二档:施工总平面图结合项目区布置合理可行,只有项目区或项目部布置图的得4分;

第三档:施工总平面图不合理,有项目区或项目部布置图的得2分;

第四档:施工总平面图有重大失误或无施工平面图的得0分。

1.9施工进度计划图(表)(6分)

第一档 :施工进度计划满足工程实际要求、关键线路合理的得6分;

第二档 :施工进度计划满足工程实际要求、关键线路合理基本合理的得4分;

第三档 :施工进度计划不满足工程实际要求、关键线路不明确得2分;

第四档 :施工进度计划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键线路错误得0分;

2.人员及业绩评审(总分20分,共3个分项)

2.1项目部人员配备(6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第一档:项目机构人员配置超过招标文件最低要求,且人员配置合理,针对项目实际得4分。

第二档:项目机构人员达到招标文件最低要求配置,得2分。

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加1分,承担过2个以上治理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的加1分。

2.2项目经理(6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第一档: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得4分。

第二档: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得2分。

项目经理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加1分,承担过2个以上治理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的加1分。

2.3业绩(8分)

投标单位近三年来承担过n项同类工程的得2分。每增加1项同类业绩加2分,最多加6分。(业绩n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设定,n一般情况为1、2或3)

本项目n值设定为 1

3.施工组织设计通过评审

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评标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与X值比较,当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X值取56或52;当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X值取52或48,X具体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施工组织设计评标得分小于X分值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则该投标文件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不通过处理,其投标被否决,不进入商务评审。

本项目X值设定为 52

4. 技术部分统分原则

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商务部分评审

1. 投标总报价评审(70分)

1.1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判断评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且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被否决并不参与下一步评审。

1.2 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的评标指标价

P= F×(1-A)

式中:P-评标指标价;

F-复合平均价;

A-合理低价期望浮动值;

A值浮动点:0%、1%、2%、3%。

(A值在唱标前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随机抽取确定,一个招标项目只抽取一个A值)

F-复合平均价相关计算公式

公式一:(适用于投标报价个数n≥7时)

F=[(tmax1×0.5+tmin1×0.5)+t1+t2+…tn4 ]÷(n-3)

其中:

F为复合平均价;

t为投标报价;tmax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高值;tmin1指投标报价中第二低值;t1、t2、…、tn4指分别去掉一个第一、第二高值和一个第一、第二低值后的投标报价;

n指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个数

公式二:(适用于投标报价个数n在7 >n≥5范围时)

P=( t1+t2+…tn2)÷(n-2)

其中:t1、t2、…、tn2指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投标报价;

公式三:(适用于投标报价个数n在5 >n≥3范围时)

P=( t1+t2+…tn)÷n

其中:t1、t2、…、tn指投标报价;

说明:公式中参与复合平均价计算的投标报价及投标报价个数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都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中若有算术性错误,已进行修正后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

(3)投标总报价被认定有效的投标总报价。

1.3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

以评标指标价及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作为评标计算依据,计分办法如下: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指标价时得70分。在评标指标价的基础上,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每向上、下浮动1%扣n分(n值取3或4,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扣完为止。

本项目n值为 3

注:投标报价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2. 工程量清单单价评审(20分)。

2.1评委首先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资料,分析出影响本工程项目造价较大的前十项工程量清单内容,列出相关数据。依据列出的相关数据对每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进行仔细审查、比较。

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造价专业评委根据项目情况和第(1)项内容审查、比较的情况,抽取五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评分,计分办法为:

评分时用复合平均价计算公式计算出有效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综合单价的评标指标价。投标人的该评审项目综合单价与评标指标价相比,相等时得4分;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每向上、向下浮动1%扣0.25分,扣完为止。(扣减分值的中间值用插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满分10分)

对主要材料价格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抽出五种影响造价较大或用量较大的材料进行评审,如主要材料项不足5项的则全部抽取,每一材料的评分满分分值等于10分除以抽出材料的数量。

对抽出材料的考核采用每一抽出材料的材料单价乘以材料消耗量的材料合价(简称“材料合价”)评分,评分时用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计算出有效投标人材料合价的平均价进行考核。

投标人每一种材料合价按下列要求评分:

第一个档次:材料单价来源有依据、产地或厂家明确,并符合招标要求的,材料合价与平均价相比,相等时得满分;不相等时,每上、下浮动1%扣0.1分,分值扣完为止(扣减分值的中间值用插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二个档次:材料单价来源、产地或厂家不明确的,材料合价与平均价相比,相等时,以每一材料的评分满分分值减0.5分为其得分;不相等时,在每一材料的评分满分分值减0.5分的基础上,每上、下浮动1%扣0.1分,分值扣完为止(扣减分值的中间值用插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P=(t1+t2+…+tn)/n

注:t1、t2、…tn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及投标总报价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材料合价,n为通过初步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及投标总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第4篇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l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于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一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l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l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l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