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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33-X-02_Z/2016-062903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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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隆阳区中心城区001-02-01-4号宗地棚户区改造安置用地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

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 001-02-01 -4号宗地7.156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请示》(保土储发〔2016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上报的 001-02-01 -4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将位于隆阳区东城区保岫中路以南、东河以西、青华湖路东侧、龙泉路以北,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保山市青华湖片区红花二期0号地块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4439号)批准范围内的6.9909公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4年第七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57号)批准范围内的0.1651公顷,共计7.15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用途为居住用地,出让年限7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协议出让要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组织实施。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协议出让,并督促受让人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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