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02_Z/2016-0803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08-03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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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山中心城区104-11-01-5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青阳片区青堡路以东、堡城北路南侧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保土储发〔20162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上报的104-11-01-59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将位于青阳片区青堡路以东、堡城北路南侧,经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9宗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保政复〔201568号)收回范围内的3.524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用途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拍卖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实施。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对竞买者设置特殊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拍卖出让,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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