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I-G-273-1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请示》(施国土资发〔2016〕13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I-G-273-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将位于甸阳镇施孟公路东侧、文化路南侧,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何元乡六一四厂增减挂钩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214号)批准范围内的3.402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用途为居住用地,出让年限7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协议出让要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组织实施。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协议出让,并督促受让人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