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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33-X-05_A/2017-010302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12-05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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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35千伏瓦马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建35千伏瓦马变电站建设项目的请示》(隆国土资发〔201631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隆阳区瓦马乡,经《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5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652号)批准范围内的0.372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35千伏瓦马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