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施甸县县城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的请示》(施国土资发〔2016〕23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施甸县甸阳镇I-G-178-1至56号宗地,经《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县城I-G-260-1和I-G-260-2等5宗国有建设用地转为储备土地的通知》(施政发〔2015〕98号)批准范围内的7.0004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0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08〕37号)批准范围内的1.5535公顷、《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I-G-280和I-G-281号国有建设用地转为储备土地的通知》(施政发〔2016〕75号)批准范围内的0.4595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09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09〕287号)批准范围内的1.6181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0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0〕176号)批准范围内的5.7574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301号)批准范围内的3.2643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1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458号)批准范围内的0.2689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2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641号)批准范围内的2.9449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4〕73号)批准范围内的6.7731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3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864号)批准范围内的1.9575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5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312号)批准范围内的0.887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5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589号)批准范围内的4.0402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2015年度第四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612号)批准范围内的0.0415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何元乡六一四厂(二片区)项目区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建新区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4〕141号)批准范围内的4.0812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何元乡六一四厂增减挂钩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214号)批准范围内的4.3965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施甸县由旺镇团山增减挂钩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213号)批准范围内的1.9625公顷,共计47.006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施甸县翰墨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甸县县城道路建设项目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