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05_A/2017-010403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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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山市隆阳区530502103206GB00004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隆阳区530502103206GB00004号宗地1.477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请示》(隆国土资发〔20163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530502103206GB00004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将位于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杨官路以北、南城大道以南),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山市隆阳区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585)批准范围内的1.477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租赁房用地),出让年限7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协议出让要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组织实施。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协议出让,并督促受让人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