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龙山镇530523100103GB0000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请示》(龙国土资发〔2017〕3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530523100103GB0000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将位于龙陵县龙山镇龙山中路,经《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龙山镇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龙政复〔2017〕22号)批准范围内的2.842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用途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棚户区改造用地)、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协议出让要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组织实施。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协议出让,并督促受让人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