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530502001002GB00015号宗地0.1509公顷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保土储发〔2017〕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上报的530502001002GB00015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将位于太保路西侧、新桥路以南,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0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02〕66号)批准范围内的0.048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山市隆阳区2003年度第四批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03〕333号)批准范围内的0.084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6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6〕220号)批准范围内的0.017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0.150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出让年限5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挂牌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实施。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对竞买者设置特殊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挂牌出让,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