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S41维(西)永(德)高速公路保山至施甸段建设项目第2期临时用地的请示》(施国土资发〔2017〕2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占用甸阳镇大寨村民委员会大寨第二村民小组,花山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甸阳镇大竹蓬村民委员会大楼子村民小组,长官司第四村民小组,小田坝村民小组,长官司第五村民小组;甸阳镇张家村民委员会莽索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唐家碓第一、第二、张家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卖香村民小组,唐家碓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张家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村民小组共用地,张家第二村民小组,张家第三、第四共用地,张家第三、四村民小组共用地,张家第四、第五村民小组共用地,张家第四村民小组,张家第五村民小组共用地;仁和镇保场村民委员保场第五村民小组,丁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丁家村第一村民小组,山脚第二村民小组,山脚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山脚第一村民小组,武侯第二村民小组,武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武侯第一村民小组;仁和镇菠萝村民委员打渔村村民小组,大河口第二村民小组,大河口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共用地,大河口第一村民小组,羊毛村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仁和镇复兴村民委员打渔村村民小组,翠岩寺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翠岩寺第一村民小组,大树脚第一村民小组,小东山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共用地;仁和镇交邑村民委员交邑第二村民小组;仁和镇勒平村民委员大勒平二村第二村民小组,大勒平一村第三村民小组,大勒平一村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共用地,大勒平一村第一村民小组,芦林村民小组,小勒平第三村民小组,小勒平第四村民小组;仁和镇热水塘村民委员龙家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卖糖村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清河第二村民小组,清河第一村民小组,热水塘第一、第二、第六、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第八村民小组共用地,三星庄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山后第二村民小组,山后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山后第一村民小组;仁和镇土官村民委员会代家凹第二村民小组,代家凹第一村民小组,李家村村民小组,土官第二村民小组,土官第三、第四村民小组,小河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仁和镇瓦房村民委员会河湾子村民小组,西坪第二村民小组;仁和镇五楼村民委员会汉村村民小组,横沟第一村民小组,山脚村民小组;仁和镇杨家山村民委员会白革村民小组,田基村民小组,中点村民小组;仁和镇张家村民委员会;水长乡兵斗村民委员会兵斗第二村民小组,兵斗第三村民小组,兵斗第一村民小组;水长乡兵斗村民委员会热水塘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水长乡小官市村民委员会东寨第一村民小组,龙洞第二村民小组,龙洞第三村民小组,龙洞第一村民小组,上寨第二村民小组,上寨第一村民小组;由旺镇木榔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小组,下陈第二村民小组;由旺镇四大庄村民委员会四大庄第八村民小组,四大庄第三村民小组,四大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村民小组共用地;由旺镇王家寨村民委员会河外山村民小组;由旺镇常村村民委员会常树、团山、上蒋家湾、下蒋家湾、田心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用地,常树村民小组,上寨、中寨村民小组,上寨村民小组,团山村民小组,中寨村民小组;由旺镇银川村民委员会罗家第一、第二村民小组,罗家第一村民小组,小保场、街子、赵余村村民小组共用地,小保场村民小组,共计4个乡(镇)21个村委员会共99宗集体土地(耕地)49.3417公顷,基本农田34.4714公顷(其中耕地27.9131公顷、其他农用地8.1525公顷、建设用地0.0974公顷、未利用地0.3084公顷),用于S41维(西)永(德)高速公路保山至施甸段建设项目第2期临时拌合站、临时工棚、材料堆料场、施工便道用地。
二、请你局督促用地单位足额付清临时占用土地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加强土地执法和用地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复垦方案要求落实用地后的复垦工作,且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若项目工期较长确需超过二年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使用期满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向我局申请延期,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