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你局《关于保泸高速公路土建第七合同段项目部耕地(含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请示》(隆国土资发〔2018〕1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占用芒宽乡吾来村沙坝村民小组、芒宽村芒老村民小组,共计1个乡2个村委会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5911公顷,其中农用地2.5911公顷(耕地2.5911公顷,含基本农田2.5911公顷),作为保泸高速公路土建第七合同段项目部临时搅拌站、临时工棚、临时堆料场等。
二、请你局督促用地单位足额付清临时占用土地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加强土地执法和用地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复垦方案要求落实用地后的复垦工作,且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若项目工期较长确需超过二年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使用期满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向我局申请延期,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