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你局《关于S41维(西)永(德)高速公路保山至施甸段建设项目第2期临时用地的请示》(隆国土资发〔2018〕3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占用隆阳区新街乡大官市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大寨子)、第五村民小组(茶花箐);马鹿塘村民委员会范家山村民小组,共计1个乡2个村民委员会3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耕地4.4025公顷(含基本农田4.2805公顷),作为S41维(西)永(德)高速公路保山至施甸段建设项目第2期临时工棚、临时材料堆放点用地。
二、请你局督促用地单位足额付清临时占用土地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加强土地执法和用地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复垦方案要求落实用地后的复垦工作,且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若项目工期较长确需超过二年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使用期满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向我局申请延期,在有效期内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