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将530524101205GB00663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昌宁云水水务有限公司用于昌宁县城市第三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昌自然资发〔2019〕2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昌宁县田园镇环东路以东、雄达木业以北,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昌宁县2013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751号)批准范围内的0.1243公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田园镇项目区增减挂钩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401号)批准范围内的2.2029公顷,共计2.327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昌宁云水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昌宁县田园城市第三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