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2019-0726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土地审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腾冲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项目用地的批复(保自规复〔2019〕112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腾冲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用地的示》(腾自然2019149)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腾越镇TCTY2019-208号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腾冲县2014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12号)批准范围内的2.551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腾冲县明光乡猴桥镇增减挂钩建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219号)批准范围内的0.172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腾冲空军后勤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开发使用的通知》(腾政发〔2012191号)批准范围内的0.168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2.892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腾冲市公安作为腾冲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用地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上述土地如改变用途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地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划拨供地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