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2012〕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中稳发〔2014〕1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7号)、《云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云办发〔2010〕3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2〕15号)有关文件的规定,需开展保山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公众参与工作,征求广大公众意见,特发布本信息公告。您对开展该项工作若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参与公众调查,谢谢您的支持。
一、内容及概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促进资源配置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保山市矿业权出让管理,2019年3月19日,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保山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公告,标志着保山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正式实施。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自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发布实施以来,市场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将铋、铌、钽、铍、玉石(黄龙玉)、玛瑙、冶金用脉石英、冶金用石英岩、重晶石、长石、泥炭、硅灰石、饰面用石料(大理石)、其它饰面用石料(灰岩、白云岩、板岩、花岗岩、安山岩)、玄武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粘土、建筑用石料(灰岩、白云岩、大理岩、花岗岩、凝灰岩、板岩)、建筑用砂、砖瓦用页岩、粘土、制灰用石灰岩、电石用灰岩等20个矿种涉及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进行更新、调整。
二、主管单位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首先由主管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技术导则、标准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公告公示、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评估规划项目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根据预测的主要不利影响,提出保护对策和减缓措施,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工作内容
1.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
2.是否会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它群众性事件,化解的办法、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3.除上述几个方面外,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问题,也要进行风险评估。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内容
本次公告主要征求公众对开展该项目的支持程度;对该项目价格调整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关心的社会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对该项目涉及到的问题的意见建议;对该项目涉及到的价格问题、民生问题等的建议;对本次公众意见调查工作的建议。非社会稳定性方面的内容不在本次征求范围内。
1.方案实施有无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2.方案实施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3.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
4.对主要矿种价格调整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示地点、方式
1.地点: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
2.方式:网上公示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在了解本项目有关情况后,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等方式,向主管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正式意见。
七、主管单位及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一)主管单位
联系单位: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 陈聪
联系电话: 0875-2128556
(二)评估机构
联系单位: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霖岚广场B座27层2712-2716号
联系人:叶桂红
联系电话:0871-63127528
电子邮箱:383703769@qq.com
八、有效日期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日内。
公众如想进一步了解项目或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与主管方或评估方联系。
特此公告!
附:保山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对比表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9日
附表:保山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对比表
序号 | 矿种类型 | 基准单位 | 2019年 基准价 | 本次调整 基准价 | 本次调整 基准价 |
(保有资源量) | (保有资源量) | (单位储量) | |||
1 | 铋 | 元/吨·金属 | 130.86 | 536.94 | 671.17 |
2 | 铌 | 元/吨·氧化物 | 6780.06 | 7597.53 | 9496.91 |
3 | 钽 | 元/吨·氧化物 | 6780.06 | 7597.53 | 9496.91 |
4 | 铍 | 元/千克·金属 | 47.86 | 22.39 | 27.98 |
5 | 玉石(黄龙玉) | 元/吨·矿石 | 79.33 | 135.49 | 150.54 |
6 | 玛瑙 | 元/吨·矿石 | 99.03 | 107.06 | 118.95 |
7 | 冶金用脉石英、冶金用石英岩 | 元/吨·矿石 | 7.75 | 7.89 | 9.74 |
8 | 重晶石 | 元/吨·矿石 | 4 | 3.85 | 5.35 |
9 | 长石 | 元/吨·矿石 | 2.57 | 2.38 | 3.36 |
10 | 泥炭 | 元/吨·矿石 | 1.2 | 1.29 | 1.43 |
11 | 硅灰石 | 元/吨·矿石 | 5.3 | 5.55 | 5.73 |
12 | 饰面用石料(大理石) | 元/立方米·荒料 | 16.91 | 17.42 | 20.74 |
13 | 其它饰面用石料(灰岩、白云岩、板岩、花岗岩、安山岩) | 元/立方米·荒料 | 10.29 | 10.43 | 13.54 |
14 | 玄武岩 | 元/吨·矿石 | 1.13 | 1.21 | 1.29 |
15 | 水泥配料用砂岩、粘土 | 元/吨·矿石 | 0.51 | 0.56 | 0.74 |
16 | 建筑用石料(灰岩、白云岩、大理岩、花岗岩、凝灰岩、板岩) | 元/吨·矿石 | 1.1 | 1.18 | 1.37 |
17 | 建筑用砂 | 元/吨·矿石 | 0.7 | 0.72 | 0.87 |
18 | 砖瓦用页岩、粘土 | 元/吨·矿石 | 0.43 | 0.48 | 0.68 |
19 | 制灰用石灰岩 | 元/吨·矿石 | 0.81 | 0.85 | 0.9 |
20 | 电石用灰岩 | 元/吨·矿石 | 0.75 | 0.87 |
注:保山市发布的2019年基准价以保有资源量形式发布。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的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以单位储量价格的形式发布”,计算口径发生了变化,为便于与2019年基准价进行对比,本表同时提供了2024年基准价折算为保有资源量形式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