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实地核查结论公示工作,加强矿业权名录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未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县级发证采矿权,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其列入异常名录进行审批,对拟列入异常名录的采矿权,制作《异常名录审批表》,下发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对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探矿权和省级发证采矿权,由省、市负责对其列入异常名录进行审批。
二、对于市级抽查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市局委托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保山地质矿产所开展了保山市2017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核查成果资料负责异常名录管理,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填写核查信息,对拟列入异常名录的采矿权,制作《异常名录审批表》,下发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
三、名录管理工作必须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保山市2017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成果资料到市局矿管科领取。《异常名录审批表》和《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四、本通知附件2和附件3请于2018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局。
联系人及电话:安志刚 2224900
附件:1.保山市2017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结论汇总表
2.未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县级发证采矿权移入异常名录汇总表
3.县级发证采矿权移出异常名录汇总表
附件【附件1.2.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