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2021-0421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矿产资源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文号
  • 保自规发〔2021〕73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矿业权审批精细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园区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规范矿业权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现将矿业权审批业务类型、流程、办理时限、审查内容精细化管理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审批报件受理窗口前移到县

自2021年4月1日起,市、县级审批矿业权全部进入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审批,由矿业权申请人向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报件,按照统一平台、并联审查、联网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矿业权审批业务实行县(市、区)、市级审查同步联动,将整个审批过程统一纳入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进行管理。

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实行同一矿种同级管理

(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

市级负责除自然资源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市、区)级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采矿权及划定矿区范围出让登记管理

市级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保留、转让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和上述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开采范围、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同时负责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出让、登记。

县(市、区)级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三、严格实行矿业权审批限时办结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流程管理,细化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审查事项按要求办理、按时限办结。

(一)矿业权出让计划审查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主办科室办理:10个工作日(其中:现场实地勘查5个工作日;市级相关部门联勘联审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

(2)科室会审:5个工作日;

(3)局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会审议);

(4)局党组会审议:1个工作日;

(5)主办科室拟定报政府审批文件:2个工作日。

(二)矿业权出让方案审查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主办科室编制出让方案:3个工作日;

(2)科室会审:3个工作日;

(3)主办科室拟定报局党组报告:1个工作日;

(4)局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会审议);

(5)局党组会审议:1个工作日。

(6)移交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三)矿业权登记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收件审查:3个工作日;

(2)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3)科室会审:5个工作日;

(4)主办科室汇总、形成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

(5)主办科室审核:2个工作日;

(6)局领导签批:3个工作日;

(7)行文制证:3个工作日;

承办矿业权审批事项,智能审批系统分别发出“绿灯”、“黄灯”和“红灯”信号,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将视为同意,并由智能审批系统强制办结,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等责任人将承担审查超时责任。

四、调整“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审查制度及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批后联合监管制度

(一)市级审批登记探矿权。县级开展联勘联审,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探矿权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或探矿权联勘联审)及相关规划审查意见。结合放管服要求,不再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二)市级审批登记采矿权。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县级自然资源局关于采矿权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或采矿权联勘联审)及相关规划审查意见。市级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规定,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

(三)征求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有部门提出不同意意见时,不得审批矿业权。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超时不反馈的,主务科室应当积极沟通协调,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反馈意见。

五、进一步强化矿业权审批的事后监管

(一)落实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督促辖区内矿业权人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如实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网站进行公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随机抽查及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督促矿山企业在地表埋设矿区范围各拐点的矿界界桩,并定期对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埋设的采矿权标识牌及矿界界桩进行检查,标识牌上标注的采矿许可信息应与采矿许可证信息一致。

(三)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通过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等方式,减少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未履行矿山治理恢复或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受理矿业权申请登记。

(四)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巡查,对矿山企业不按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勘查开采行为要严厉查处;对越界勘查开采行为要及时查处。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提升矿业权审批效率,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在增强素质、提高能力、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廉政勤政上下功夫,进一步强化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尽快培养一批能力强、素质高的业务骨干,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实。

(二)对矿业权审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矿业权审批精细化管理目录



(此页无正文)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矿业权审批精细化管理目录


一、矿业权出让计划审查

(一)矿业权出让计划审批流程

(二)矿业权出让计划申报资料

1.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上报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

2.出让矿业权的数量、项目名称、勘查(开采)矿种、范围和勘查区块范围(2000大地坐标系)是否符合县市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说明;

3.出让矿业权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拟出让范围的地理位置和勘查(开采)矿种;以往地质工作情况;范围内无矿业权重叠的说明;

4.拟出让区块范围联勘联审审查意见;

5.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三)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审查内容

1.矿业权管理科:申报资料齐备,内容完整;申报区块与其他矿业权不重叠,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申报区块不跨越州(市)行政区域;申报区块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申报区块符合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规划;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矿种和区域的要求;拟出让矿业权的布局数量、勘查矿种、勘查区块范围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申报区块是否占用国家出资探明地。

3.国土空间规划科:申报区块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

4.城市规划科:申报区块是否涉及城市规划区。

5.村镇规划科:申报区块是否涉及村镇规划范围。

6.耕地保护科:申报区块是否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

7.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申报区块是否符合生态修复规划;是否有历史遗留矿山。

8.法规科:申报区块是否有信访举报。

9.执法监督科:申报区块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现象;申报区块内是否有群众举报。

(四)矿业权出让方案审查内容

1.矿业权管理科:

(1)申报资料齐备,内容完整。

(2)申报区块的项目已列入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

(3)出让项目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

(4)出让项目经政府批准。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

(1)出让项目开展出让收益评估,并公示无异议。

(2)出让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3.矿业权交易中心:

(1)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或竞买人的资格设定符合规定。

(2)拟出让方式符合规定。

二、探矿权新立申请审查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审批流程

(二)探矿权新立申请资料清单

1.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原件);

4.勘査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

5.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6.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原件),财政全额出资的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査意见(原件);

9.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0.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原件);

11.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原件);

12.申请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新立申请审查内容

1.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与申请登记资料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原件)。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

4.勘査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勘查实施方案坐标与申请登记坐标一致;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经评审通过,有评审意见书。

5.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原件),财政全额出资的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盖银行公章;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资金;在1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其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低于探矿权申请项目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总和。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和省级地质专项资金项目以财政资金预算文件为准。

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内容清楚,符合要求,承诺人与申请人一致,有申请人法人签字和申请人盖章。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査意见(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9.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

10.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11.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12.申请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13.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经相关科室会签同意。

1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探矿权新立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本项目收件时间        日。申请人为           ,拟在(地理位置)开展项目名称,申请勘查区块面积    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    。经审查:

2.本项目为(项目类型)年度    政府批准的计划出让项目。(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本项目申请人为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证号:       有效期从      日至      日,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3.申请人于        日与    签订了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出让金已按规定缴纳,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本    万元,符合云政发〔2015〕49号规定。

4.勘查实施方案已通过评审备案(备案号    )。

5.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申请范围未现矿业权重叠交叉,未占用国家出资探明地。申请人目前在本年度新取得  个探矿权,本年度计划投入累计为    万元,本次申请的探矿权第1年度计划投入为    万元,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存款为   万元,符合《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及勘查投入的相关规定。(基金项目以财政预算文件为准)

6.(特殊情况说明)申请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 勘查项目、基金项目、危机矿山项目及特殊矿种勘查项目,符合相应政策规定的情况。

7.(出让收益情况)。

8.(联勘联审情况)。

9.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综上所述,本项目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新立登记规定,拟同意设置            ,勘查区块面积     平方公里,探矿权人为      ,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5年。勘查区块号见附表。

(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审查

(含提高勘查程度、延续同时变更勘查单位)

(一)探矿权延续申请审批流程

(二)探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清单

(含提高勘查程度、延续同时变更勘查单位)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原件);

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

6.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原件),财政全额出资的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7.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发票(复印件);

8.资料其实性承诺书(原件);

9.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1.涉及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2.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审查内容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与申请登记资料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原件)。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

5.勘査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勘查实施方案坐标与申请登记坐标一致;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经评审通过,有评审意见书。

6.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原件),财政全额出资的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盖银行公章;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资金;在1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其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低于探矿权申请项目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总和。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和省级地质专项资金项目以财政资金预算文件为准。

7.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发票(复印件)。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

8.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内容清楚,符合要求,承诺人与申请人一致,有申请人法人签字和申请人盖章。

9.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査意见(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

11.涉及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2.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13.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且已缩减勘查面积的,可在下一次延续时申请将缩减部分抵扣需按规定扣减的面积,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抵扣。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四)探矿权延续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      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日至        日。本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    ,收件时间        日,(有效期内)受理时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过期)受理时勘查许可证已过期,经    县自然资源局审查,过期原因为    。停工通知已发,过期后未现违法勘查行为。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符合云政发〔2015〕49号规定。

2.勘查实施方案已通过评审(编号:          ),勘查程度由    提高到    阶段。勘查总投入     万元,下一年度计划投入    万元,符合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3.勘查单位不变,为    (由    变更为    ),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

4.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上一年度勘查信息已公示)。

5.(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6.(联勘联审情况)。

7.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未现矿业权重叠。

综上所述,本项目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延续登记规定,拟同意延续申请,勘查区块面积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    年。(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四、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审查

(一)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审批流程

(二)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申报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原件);

5.勘查合同或者勘査委托书(原件);

6.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发票(复印件);

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9.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0.涉及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1.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2.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审查内容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与申请登记资料内容一致。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原件)。有相应的公章。

5.勘查合同或者勘査委托书(原件)。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

6.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发票(复印件)。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

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内容清楚,符合要求,承诺人与申请人一致,有申请人法人签字和申请人盖章。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査意见(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9.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0.涉及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1.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经相关科室会签同意。

12.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      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日至        日。本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    ,收件时间        日。探矿权人原(名称或地址)为       ,变更后为         

2.工商部门出具了权属无变化的证明文件(探矿权出具了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

3.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上一年度勘查信息已公示)。

4.(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5.(联勘联审情况)。

6.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未现矿业权重叠、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项目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变更登记规定,拟同意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申请,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勘查区块号见附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五、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申请审查

(一)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申请审批流程




(二)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申请申报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批准文件及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出让合同(复印件);

5.勘查合同或者勘査委托书(原件);

6.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

7.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发票(复印件);

8.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9.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1.涉及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2.涉及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申请审查内容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与申请登记资料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批准文件及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出让合同(复印件)。

5.勘查合同或者勘査委托书(原件)。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

6.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勘查实施方案坐标与申请登记坐标一致;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经评审通过,有评审意见书。

7.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发票(复印件)。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

8.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内容清楚,符合要求,承诺人与申请人一致,有申请人法人签字和申请人盖章。

9.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1.涉及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2.涉及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符合产业政策。

13.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经相关科室会签同意。

1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合并)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      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日至        日。本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    ,本项目为第    次扩大勘查范围申请项目,受理时间        日。经     批准同意扩大勘查范围(文号:      ),并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面积由    平方公里扩大至    平方公里(扩大:    平方公里)。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本     万元,符合云政发〔2015〕49号规定。

2.勘查实施方案已通过评审(编号:         );勘查总投入     万元,下一年度计划投入       万元,符合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3.勘查单位不变,为         (由         变更为            )。

4.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上一年度勘查信息已公示)。

5.(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6.(联勘联审情况)。

7.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未现矿业权重叠、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项目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变更登记规定,拟同意扩大勘查范围(分立)申请,勘查区块面积     平方公里(扩大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  年。勘查区块号见附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六、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审查

(一)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二)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申报资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及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由受让人提交,原件);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转让合同(涉及分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继续缴纳,原件);

5.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原件);

6.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发票(复印件);

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9.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0.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探矿权转让变更并按规定同时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受让人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受让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等延续相关资料(原件);

11.涉及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2.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持勘查许可证满1年但不满2年的,应提交普查及以上勘查程度地质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4.属国有事业单位申请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其国有资产监管和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主管部门指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原件);

15.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依法负有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原件);

16.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还应提交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转让的决议(原件);

17.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审查内容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及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由受让人提交,原件)。内容完整,与申请登记资料内容一致。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转让合同(涉及分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继续缴纳,原件)。

5.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原件)。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

6.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发票(复印件)。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

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内容清楚,符合要求,承诺人与申请人一致,有申请人法人签字和申请人盖章。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9.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0.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探矿权转让变更并按规定同时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受让人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受让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等延续相关资料(原件)。

11.涉及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2.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持勘查许可证满1年但不满2年的,应提交普查及以上勘查程度地质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经相关科室会签同意。

14.属国有事业单位申请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其国有资产监管和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主管部门指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原件)。

15.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依法负有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原件)。

16.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申请转让探矿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还应提交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转让的决议(原件)。

17.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      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日至       日。本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          ,本次为第    次转让,受理时间        日。申请人于        日取得该矿权,自领取勘查许可证已满  年,现申请将本矿权转让给           。双方于        日签订了转让合同,转让金额    万元;

2.受让人符合探矿权人的资格条件;

3.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上一年度勘查信息已公示)。

4.(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5.(联勘联审情况)。

6.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未现矿业权重叠、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项目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规定,拟同意转让变更申请,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         ,勘查区块面积   平方公里。勘查区块号见附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七、探矿权保留申请审查

(一)探矿权保留申请审批流程

(二)探矿权保留申请申报资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5.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6.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7.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8.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还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文件(原件);

9.涉及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0.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保留申请审查内容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与申请登记资料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内容清楚,符合要求,承诺人与申请人一致,有申请人法人签字和申请人盖章。

5.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6.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7.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8.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还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文件(原件)。

9.涉及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0.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探矿权保留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探矿权保留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收件时间           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      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日至        日。本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        ,地质报告已经    评审备案(文号:     ),资源储量      。现申请第   次保留,申请保留期限    年。

2.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上一年度勘查信息已公示)。

3.(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4.(联勘联审情况)。

5.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未现矿业权重叠、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项目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保留登记规定,拟同意保留申请,保留区块面积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    年,并在勘查许可证项目名称上加注“保留”字样。勘查区块号见附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八、探矿权注销申请审查

(一)探矿权注销申请审批流程

(二)探矿权注销申请申报资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原件);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7.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8.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注销申请审查内容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与申请登记资料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原件)。加盖申请人和勘查单位公章。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已汇交地质资料。

6.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内容清楚,符合要求,承诺人与申请人一致,有申请人法人签字和申请人盖章。

7.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8.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探矿权注销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探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本项目为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项目,收件时间           日。首次设立时间为       ,申请人       ,所持勘查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日至        日。申请人申报资料齐备,地质资料已按规定汇交。

2.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拟同意注销申请。(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九、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查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流程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申报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及矿区范围划定合理性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已评估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出让收益(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9.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0.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及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原件);

11.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涉及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二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原件);

12.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3.申请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查内容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申请人、矿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开采主矿种、规划生产规模、总储量、探明地质储量、可采地质储量、探矿权取得情况、矿区面积、开采深度、矿山服务年限、申请人的办矿资质条件等重要项目时应与其他对应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矿山规模为小型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矿山规模为大中型的,注册资金一般不得少于5000万元。

3.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评审意见书》有作为矿山开发利用(或设计)的地质依据等结论性叙述。第三类矿产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及矿区范围划定合理性专家论证意见(原件)。叙述内容完整并与其他申请资料的数据一致,并加盖编制单位及申请人公章。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已汇交地质资料。

6.已评估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出让收益(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7.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内容清楚,符合要求,承诺人与申请人一致,有申请人法人签字和申请人盖章。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9.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0.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及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原件)。

11.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涉及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二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原件)。

12.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3.申请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4.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本项目为(类型)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项目,受理时间        日。探转采:(申请人)持(发证机关)颁发的勘查许可证(证号:    ,首立时间:        日,有效期从        日至        日)] [扩大范围:(申请人)持(发证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    ,首立时间:        日,有效期从        日至        日)] [资源整合:(申请人)持(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文号:    )]向我局申请划定(矿山名称)矿区范围,受理时探矿权或采矿权在有效期内。经审查:

1.申请人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万元,符合云政发〔2015〕49号规定。

2.探转采及扩大自有探矿权:地质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备案号:    ),该报告可作为矿山开发利用(或设计)的地质依据,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储量规模为(大、中、小)型。扩大空白区及资源整合:根据资源储量初步估算报告,扩大矿区范围后,保有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储量规模为(大、中、小)型。

3.已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初步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式为     开采,设计利用储量      万吨,设计生产规模     万吨/年(大、中、小型),设计服务年限      年。

4.县(市、区)审查同意(有关重要内容摘录)。

5.探转采: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由    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    米至    米,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在其探矿权范围内(如超出的说明处理意见)。扩大矿区范围(含资源整合):申请人因        ,申请第      次扩大矿区范围,已提交(明确整合批复、协议、整合主体等内容),申请将原矿区范围由     平方公里扩大至     平方公里,新增面积    平方公里(其中自有探矿权    平方公里,国家出资探明地    平方公里,空白区    平方公里,整合采矿权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由        米变更为          米。

6.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7.(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8.(联勘联审情况)。

9.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未现矿业权重叠、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该矿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划定矿区范围的相关规定,建议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   年预留期。扩大矿区范围(含资源整合):非自有矿业权新增部分(具体说明面积标高)按申请方式有偿出让。具体出让事宜由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五)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格式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保)矿复〔      〕第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探矿权转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周边零星资源扩大矿区范围,资源整合并扩大矿区范围)申请(矿山名称)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如下: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矿区范围由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至    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表。(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前,矿区范围由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至    米;变更矿区范围后,矿区范围由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至    米,变更矿区范围后矿区范围坐标 见附表。

二、请依据批复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资料的编制等有关工作。生产规模按照资源储量和产业政策确定。

三、(范围内涉及重要设施或村庄)划定矿区范围内涉及重要设施或村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需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专家意见,进一步校核、调整矿区范围,剔出涉及重要设施或村庄的范围。(涉及国家出资探明地)已按规定处置出让收益。

四、批准矿区范围内原矿业权以外新增资源有偿出让,具体出让事宜由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

五、其他事宜。

六、本次批复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为     年,请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          日前持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若不能按时提交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办理采矿登记,你单位应当在预留期届满的30日前,到我局申请办理延续预留期手续。逾期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或未申请延续预留期的该矿区范围不予预留。


附件: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



       



抄送:        自然资源局。

十、采矿权新立申请审查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审批流程

(二)采矿权新立申请申报资料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

8.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的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原件);

9.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10.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原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取得的,提交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原探矿权以申请方式取得的,提交釆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评估摘要、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1.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3.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14.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5.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6.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及县级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复印件);

17.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采矿权新立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8.申请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19.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20.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21.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复印件);

22.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新立申请审查内容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开采主矿种、设计规模、总储量、投资额、设计服务年限、项目审批机关、采矿权取得方式、划定矿区范围备案号、地质报告审批情况、探明地质储量、设计利用储量、开采方式、价款处置方式、开采深度、申请范围坐标等重要项目时应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矿山规模为小型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矿山规模为大中型的,注册资金一般不得少于5000万元。

3.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经环保部门批复的实施主体和项目与申请内容一致。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实施主体与采矿权申请人一致。

8.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的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原件)。矿区范围为2000大地坐标系,坐标值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9.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10.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原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取得的,提交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原探矿权以申请方式取得的,提交釆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评估摘要、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1.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

13.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14.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5.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6.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及县级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复印件)。

17.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采矿权新立的,还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8.申请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19.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20.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经营范围内须有采矿这一项。并经相关科室会审同意。

21.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复印件)。批复在有效期内。

22.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和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采矿权新立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探转采或有偿出让)采矿权新立申请项目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本项目申请人为              ,受理时间        日。    局于          日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文号:       ),        日批准延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至        日,申请范围与划定范围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在原划定范围内。(采矿权出让)竞得人(受让人)为            日与     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    米至    米。

2.该矿储量规模为(大、中、小)型,属        发证权限。资源储量已经       评审备案(文号:    )可作为矿山开发利用(或设计)的地质依据,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地质资料已汇交。

3.开发利用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编号:       ),开采方式为    开采,设计利用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生产规模    万吨/年(大、中、小型),开采方式为    ,设计服务年限    年。

4.采矿权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万元,符合云政发〔2015〕49号规定。

5.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          审查通过,方案适用年限      年。

7.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上一年度勘查信息已公示)。

8.(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9.(联勘联审情况)。

10.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未现矿业权重叠、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采矿权设置的相关规定,拟同意批准采矿权新立申请,矿区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    米至    米,生产规模    万吨/年,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     年。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十一、采矿权延续申请审查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审批流程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申报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

7.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0.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11.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2.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3.申请延续时需变更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14.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复印件);

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

16.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7.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8.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审查内容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储量规模、总储量、原采矿有效期限、延续理由、保有储量等重项目时应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登记。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实施主体与采矿权申请人一致;在方案有效期内

7.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

10.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真实性。

11.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2.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3.申请延续时需变更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批复的实施主体和项目与申请内容一致。

14.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复印件)。

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县级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

16.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7.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经营范围内须有采矿这一项。并经相关科室会审同意。

18.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和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采矿权延续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           采矿权(证号:        )原有效期限        日至        日,收件时间        日,采矿权人在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办矿,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

2.该采矿权原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    米至    米。采矿权人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万元,符合云政发〔2015〕49号文件规定。

3.资源储量已经    评审备案(文号:    ),可作为矿山开发利用(或设计)的地质依据,截止        日,保有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

4.开发利用方案经           评审(编号:         ),设计利用资源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开采方式为    ,开采规模   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    年。

5.(出让收益情况)。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          审查通过,方案适用年限      年。

7.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审批智能系统,申请登记矿区范围未现矿业权重叠交叉,未现冻结情况。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8.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9.(联勘联审情况)。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相关规定,拟同意批准延续申请,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    米至    米,生产规模    万吨/年,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十二、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矿种申请审查

(一)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矿种申请审批流程

(二)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矿种申请申报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

8.釆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10.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1.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3.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4.属申请变更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变更开采矿种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5.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复印件);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

17.申请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及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8.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9.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还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20.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矿种申请审查内容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总储量、开采方式、项目审批机关、原采矿权、采矿权取得方式、价款处置方式、变更类型、变更内容、变更原因、保有储量、矿区范围等重要项目时应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评审备案;矿区范围为2000大地坐标系,坐标值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经环保部门批复的实施主体和项目与申请内容一致。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实施主体与采矿权申请人一致;在方案有效期内。

8.釆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已汇交地质资料。

10.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

11.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真实性;执法监察意见有执法科签字。

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3.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4.属申请变更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变更开采矿种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5.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复印件)。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县级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

17.申请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还应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及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8.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9.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还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经营范围内须有采矿这一项;经相关科室会审同意。

20.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和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矿种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本项目收件时间        日。申请人      ,所持采矿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日至        日,采矿权人在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办矿,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因         申请将(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由    变更为     。变更矿种:矿种变更已经        批准(文号:    ),签订了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出让收益      万元,出让收益(全额或分期)缴纳,建议有效期     年。

2.开发利用方案通过           评审(编号:         ),开采方式为     开采,设计利用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生产规模      万吨/年(大、中、小型),设计服务年限    年,剩余设计服务年限      年。

3.资源储量(大、中、小型)已经    评审备案(文号:       ),可作为矿山开发利用(或设计)的地质依据,截止        日保有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

4.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          审查通过。

6.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7.(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8.(联勘联审情况)。

9.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申请登记矿区范围未现矿业权重叠交叉,未现冻结情况。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拟同意批准采矿权变更申请,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十三、采矿权人名称变更(非转让)申请审查

(一)采矿权人名称变更(非转让)申请审批流程





(二)采矿权人名称变更(非转让)申请申报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原件);

5.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6.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7.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 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8.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9.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0.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

12.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人名称变更(非转让)申请审查内容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总储量、开采方式、项目审批机关、原采矿权、采矿权取得方式、价款处置方式、变更类型、变更内容、变更原因、保有储量、矿区范围等重要项目时应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2.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原件)。有相应的公章。

5.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6.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

7.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真实性。

8.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9.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0.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县级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

12.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经营范围内须有采矿这一项;经相关科室会审同意。

13.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和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采矿权人名称变更(非转让)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          采矿权(证号:         )原有效期限        日至        日,收件时间        日,采矿权人在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办矿,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

2.因        ,现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由          变更为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采矿权人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万元,符合云政发〔2015〕49号文件规定。

3.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申请登记矿区范围未现矿业权重叠交叉,未现冻结情况。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4.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5.(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6.(联勘联审情况)。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拟同意批准采矿权变更申请,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十四、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申请审查

(一)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申报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

5.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的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

10.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1.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3.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14.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5.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复印件);

16.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7.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及县级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复印件);

1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

19.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20.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2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申请审查内容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总储量、开采方式、项目审批机关、原采矿权、采矿权取得方式、价款处置方式、变更类型、变更内容、变更原因、保有储量、矿区范围等重要项目时应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在有效期内。

5.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的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原件)。矿区范围为2000大地坐标系,坐标值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评审备案。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经评审通过。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经环保部门批复的实施主体和项目与申请内容一致。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复印件)。实施主体与采矿权申请人一致;在方案有效期内。

10.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11.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已汇交地质资料。

1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

13.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真实性;执法监察意见有执法科签字。

14.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5.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复印件)。在有效期内。

16.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7.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及县级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复印件)。

1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县级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

19.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20.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经营范围内须有采矿这一项;经相关科室会审同意。

2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和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采矿权(类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本项目申请人        ,所持采矿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日至        日,收件时间        日,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办矿,未受过行政处罚。我局于            日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文号:        )。(延续预留期)          日批准预留期延期至        日。矿区范围由     平方公里变更为      平方公里(增加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由    米至     米变更为    米至    米。(有偿出让)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于        日签订,出让收益按约定(全额或分期)缴纳。

2.资源储量规模(大、中、小)型,已经     评审备案(文号:     ),可作为矿山开发利用(或设计)的地质依据,截止      月底保有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

3.开发利用方案通过       评审(编号:     ),开采方式为    开采,设计利用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生产规模     万吨/年(大、中、小型),设计服务年限     年,剩余设计服务年限     年。

4.采矿权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万元,符合云政发〔2015〕49号规定。

5.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          审查通过。

7.地质资料已汇交。

8.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9.(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10.(联勘联审情况)。

11.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申请登记矿区范围未现矿业权重叠交叉,未现冻结情况。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拟同意批准采矿权变更申请,矿区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    米至    米,生产规模       万吨/年,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        年。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十五、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审查

(一)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二)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申报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载明缩小矿区范围内评审通过的消耗资源储量)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8.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9.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査、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1.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2.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3.涉及与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建设项目压覆区及占用基本农田应退出重叠范围的,按云国土资厅〔2018〕-49号文件提交相关资料;

14.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复印件);

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

16.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7.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审查内容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总储量、开采方式、项目审批机关、原采矿权、采矿权取得方式、价款处置方式、变更类型、变更内容、变更原因、保有储量、矿区范围等重要项目时应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载明缩小矿区范围内评审通过的消耗资源储量)及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评审备案。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原件)。经评审通过。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已汇交地质资料。

8.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

9.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査、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真实性;执法监察意见有执法科签字。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1.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2.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3.涉及与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建设项目压覆区及占用基本农田应退出重叠范围的,按云国土资厅〔2018〕-49号文件提交相关资料。

14.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复印件)。

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原件)。县级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

16.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经营范围内须有采矿这一项;经相关科室会审同意。

17.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和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          采矿权(证号:         )原有效期限        日至        日,收件时间        日,采矿权人在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办矿,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

2.该采矿权因        ,矿区面积由       平方公里缩小为       平方公里(缩小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由      米至      米变更为      米至      米。

3.资源储量规模(大、中、小)型,已经     评审备案(文号:     ),可作为矿山开发利用(或设计)的地质依据,截止      月底保有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

4.开发利用方案通过       评审(编号:     ),开采方式为    开采,设计利用资源储量       万吨(金属量    万吨),生产规模     万吨/年(大、中、小型),设计服务年限     年,剩余设计服务年限     年。

5.采矿权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万元,符合云政发〔2015〕49号规定。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          审查通过。

7.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8.(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9.(联勘联审情况)。

10.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申请登记矿区范围未现矿业权重叠交叉,未现冻结情况。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拟同意批准采矿权变更申请,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      米至     米,生产规模       万吨/年,征收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        年。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十六、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审查

(一)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二)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申报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由受让人提交,原件);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釆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合同中应包含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继续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原件);

5.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投产满1年的情况说明(原件);

6.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已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情况说明(原件);

7.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8.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9.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1.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并按规定同时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受让人一并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

12.属国有事业单位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国有资产监管和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主管部门指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原件);

13.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依法负有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原件);

14.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申请转让采矿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还应提交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转让的决议(原件);

15.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6.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复印件);

17.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8.受让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还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19.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审查内容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由受让人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矿山名称、转让申请人、受让人、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采矿权取得时间及方式、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采矿权评估值、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缴纳的资源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属有无争议、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矿区面积、受让人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等重要项目时应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矿山规模为小型的,受让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矿山规模为大中型的,受让人注册资金一般不得少于5000万元。

3.釆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合同中应包含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继续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原件)。内容完整;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盖章。

5.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投产满1年的情况说明(原件)。

6.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已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情况说明(原件)。

7.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8.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承诺人与申请人一致。

9.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原件)。核实真实性;执法监察意见有执法科签字。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1.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并按规定同时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受让人一并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

12.属国有事业单位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国有资产监管和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主管部门指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原件)。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摘要(复印件),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13.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依法负有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原件)。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摘要(复印件),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14.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申请转让采矿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还应提交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转让的决议(原件)。

15.非煤矿山还应提交县级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原件)。

16.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还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复印件)。

17.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原件)。

18.受让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还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经营范围内须有采矿这一项;经相关科室会审同意。

19.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和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1.          采矿权(证号:         )原有效期限        日至        日,收件时间        日,采矿权人在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办矿,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

2.因           ,现申请转让采矿权,转让人              ,受让人               ;受让人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        万元,符合云政发〔2015〕49号文件规定。

3.(非国有)转让申请人不属国有单位,受让人具备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国有)转让申请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经评估备案,采矿权评估价为       万元,转让价高于评估价。受让人具备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4.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5.(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6.(联勘联审情况)。

7.经查询保山市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申请登记矿区范围未现矿业权重叠交叉,未现冻结情况。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采矿权变更的相关规定,拟同意批准采矿权变更申请,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标高      米至      米,生产规模       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表。(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

十七、采矿权注销申请审查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审批流程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申报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5.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原件);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7.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 情况的审核意见(原件);

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注销申请审查内容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原采矿权取得方式、矿山企业停办或关闭的理由;矿区范围内资源现状和开采现状等重要项目时应与其他申请资料对应内容一致。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矿区范围内资源现状。

5.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原件)。包括矿山企业停办或关闭的理由;矿区范围内资源现状和开采现状;各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其证明资料。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已汇交地质资料。

7.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8.县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核意见(原件)。

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资料:

1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完整,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事项和权限及联系方式明确。

(四)采矿权注销申请审查意见(模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我局对   提交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       发证权限,经审查:

申请人             ,所持采矿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        日至        日。经审查,申报资料齐备,已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闭坑地质报告。会审中,(对会审科室及县级会审意见有关重要内容摘录及处理意见和结果)。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建议同意注销申请。(申请资料于           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