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园区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规划、土地管理工作的衔接
规划、土地管理工作应做好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衔接。
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镇)规划、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城市(村镇)建设发展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等问题,合理确定城市(村镇)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村镇)建设用地布局,规划或方案文本中要有专门章节内容分析论述;编制后,要对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地区统一开展调查评估,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按规定报批。
在建设项目选址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了解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应统筹兼顾、合理确定项目位置,尽量避让成矿远景区和重要矿产资源,有效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在办理用地报批和项目供地手续时,要开展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审查,涉及压覆的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受理用地申请。
(一)单独选址类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前,提前做好有关前期论证工作,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备案。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审查是否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调查结果备案文件依据作为用地报批材料要件。
(二)非单独选址类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供地阶段,审查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签订压覆矿业权补偿协议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三)各类园区、开发区等集中布局工程建设的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等集中布局工程建设项目的地区,推行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统一调查评估工作,统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或备案。开展区域评估后,在该区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单独再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备案。
二、严格按规定的审批备案管理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限办理
(一)管理范围
1.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云南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29种)。
2.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3.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
1.查询: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
2.编制评估报告或签订协议: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
3.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时限要求3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备案。
4.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县、市级人民政府意见: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报请当地政府审批。
5.申请压覆审批或备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6.受理: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7.审批或备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文件(调查结备案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有关要求
1.要严格执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结果有效期为3个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2.要严格审查被压覆矿业权人与项目建设单位双方签订的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协议,凡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不予审批备案。
3.鉴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现状,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应统一由矿业权人提供储量报告作为举证材料。
4.备案文件一式九份,其中,建设单位5份,省厅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各1份,被压覆矿业权人1份,归档1份。
三、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要求
(一)全面推行区域调查评估
全市内的各类园区、开发区等特定区域,要由对区域有管理权的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含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实际发展情况,科学合理选定评估区域,组织开展本区域的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和有编制能力的公司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性评估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按审批权限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实行区域性评估评审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审批权限在保山市的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直接使用区域性评估结果。
(二)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三)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开展审批备案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逐步在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其它要求
(一)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到既保护好矿产资源、维护好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该文件自下发之日期执行。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若出台新规定的,按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材料清单(单 独选址类项目)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流程图(单独选址类项目)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申请材料目录(单独选址类项目)
压覆类型 | 申请材料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 要求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审批) | 1.建设单位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正式公文);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情况说明; 3.省、州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4. 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 5.属当地稀缺或具有经济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所在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补偿协议(含加盖矿业权人公章的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7.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 | 1.申请人自备; 2.政府和相关部门; 3.具有评审资格的评审机构提供; 4.矿业权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发 | 复印件须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备注:为方便政务系统和社会信用监督平台信息录入,请申请人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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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但未压覆矿业权(审批) | 1.建设单位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正式公文);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情况说明; 3.省、州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4. 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 5.属当地稀缺或具有经济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所在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6.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 | 1.申请人自备; 2.政府和相关部门; 3.具有评审资格的评审机构提供 | |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但未压覆矿产资源(备案) | 1.建设单位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正式公文); 2. 省、州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结果; 3.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补偿协议(含加盖矿业权人公章的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电子版本PDF格式 | 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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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备案) | 1.建设单位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正式公文); 2.省、州、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查询结果。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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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查询时应提供建设单位查询申请、项目立项证明文件、查询人身份证明、用地范围坐标查询电子报盘,如果是委托调查单位查询,还需要出具查询委托书、查询单位介绍信。调查范围一般建设项目征地外延50-100米范围,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调查范围。查询结果有四种情况:(1)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2)压覆矿产资源,但不压覆矿业权;(3)压覆矿业权,但不压覆矿产资源;(4)不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属于上述查询结果(1)和(2)情形,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属于上述查询结果(3)和(4)情形,不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属于上述查询结果(1)和(3)情形,建设项目业主要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协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没有资质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州市的,建设项目业主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仅限于一个州市的,建设项目业主向当地州(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