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2021-0420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矿产资源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文号
  • 保自规发〔20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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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评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规范开展评审备案工作

(一)严格按规定的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开展评审备案。评审备案范围不能超越部、省文件规定的4种情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市、区)级自然资源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非跨州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二)严格按规定的新标准和新规范开展评审备案。评审备案工作必须按2020年5月1日后实施的新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新规范执行。探矿权提交的勘查报告,按新标准新规范要求,应论证估算资源储量采用的工业指标,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提供。

(三)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材料要件要求开展评审备案。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工作。评审备案申请统一由矿权人提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进行编号送审,由评审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重点审查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评审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由评审机构负责。材料清单及工作要求详见附件3、4、5。

(四)严格按规定的工作流程与办理时限要求开展评审备案。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各流程的办理时限具体为:报告编号送审2个工作日,要下达书面评审委托书;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要下达书面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报告评审、评审备案信息表填写和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数据库填报2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出具评审备案结果文件和数据入库5个工作日。申请人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2。

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其他矿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

切实解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出让、登记存在的问题,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的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除部7号文规定的评审备案情形外,其余涉及矿业权出让、已设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调整,采矿权延续等)、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等矿政管理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和监督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书,但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评审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和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上述矿政管理的依据,同时,将评审意见书和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一并纳入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要件材料清单。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完善评审备案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服务费用按评审备案权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评审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县(市、区)级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可以委托市级评审机构承担,也可自行采购。

(二)开展项目评审时,应当以随机抽取方式从入围的评审机构中确定项目评审单位,随机抽取要采取回避制度和秉承机会均等、防止垄断原则。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指定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选择评审对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申请人指定评审机构或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的评审机构。

(三)评审备案申请人(包括编制单位)对提供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审机构的工作,不得干扰授意结果;评审机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书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第三方审核,组织随机抽查,确保评审结果可靠。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合规的评审报告,撤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取消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一旦发现问题,依规定严厉惩处。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要制定并公开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备案时间等全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要明确提交方式、申报要件、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要素,做到具体详实、通俗易懂、一目了然。

(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要纳入政务服务系统,由政务窗口统一收件,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退件、领取评审备案文件等由政务窗口统一办理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要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应用工作,通过各项数据和指标对比,减少在评审工作中的人为决策因素,做到客观公正、标准统一,从源头上杜绝重要事项“一个人说了算”,“一个部门说了算”的问题。

(八)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要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限时承诺办结、主动服务指导等制度,必须做到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时,不仅指出材料不符合要求,还要告诉对方具体是哪里不符合要求应该如何处理等,提供样板、模板供对方学习参考,切实让申请人少跑路、不跑路,提高办理效率。

四、其它工作要求

(一)评审机构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和监督,专家如有变动的须报管理部门备案,专家人数和专业构成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管理部门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信息录入、储量统计、矿产开发利用统计及相关档案整理等工作。

(三)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年度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台帐等评审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因工作需要借阅的需经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同意方可借阅。

(四)县(市、区)自然资源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积极主动服务和作为。县(市、区)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自行制定规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和省厅若出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新规定的,按自然资源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4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附件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工作流程


















附件3

矿业权人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提交资料清单


1.申请评审备案的函(原件,加盖矿业权人公章,格式见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文附件1。为方便政务系统和社会信用监督平台信息录入,请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的相关信息。);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原件,格式见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文附件2);

3.储量报告和附图表册附件、文字说明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纸质材料3份,中型的,纸质材料5份,大型的,纸质材料7份。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员亲笔签名。

报告的附件、附图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出让文件等(复印件,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矿权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需提供编制委托书、编制单位营业执照、主要编制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3)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应提交过期原因说明及主管部门过期审查意见(复印件,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矿山上一年度(停产的矿山为停产前一年的)矿山储量动测年报或矿山储量年报(复印件,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非首次提交评审备案的,需提供最近一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6)矿业权人无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依法处理完毕情况说明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涉及到采矿权新立或者变更矿区范围(含开采标高)、生产规模、开采矿种等审批事项,要有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办理的相关意见;涉及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的报告,要有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8)矿业权范围与本次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单位公章)

(9)非首次提交评审的,还应报送本次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含拐点坐标,加盖单位公章)

(10)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同时提交含上述资料扫描件pdf的光盘1份。


 


附件4

评审机构完成评审报送备案提交资料清单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附件2);

2.现场核查的,需提供现场核查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及内容见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附件1);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及内容见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附件3);

4.评审备案信息数据库数据(报盘数据);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本文件附件6);

6.评审专家资格证(复印件);

7.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7);

8.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原件);

9.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原件,专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8);

10.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1份(原件,含矿权人申请评审备案的函、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11.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现场核查和评审会议照片、文字记录等);

12.同时提交含上述资料扫描件pdf的光盘1份。



















附件5

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事项


1.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评审备案申请,过期的应提交过期原因说明,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科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申请评审备案,评审意见书中要对该事项进行说明

2.储量报告除与最近的储量报告对比外,原则上还应与上一年度矿山动测年报或储量年报的有关内容进行比对(停产的矿山与停产前一年的比对),并将矿山动测年报或储量年报作为备案材料附件,评审意见书中要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反映

3.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无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依法处理完毕,矿业权人申请时应提交无违法行为情况说明,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督科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申请评审备案,评审意见书中要对该事项进行说明。

4.储量报告编制应符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和矿业权审批登记等矿政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比如:涉及边坡压覆的报告,应写明边坡压覆量是多少,是否计入了保有量,并在评审意见书中注明;因采矿权缩减范围提交的核实报告,应列出缩减范围内的消耗资源储量,在评审意见书中注明缩减范围内是否有消耗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涉及到采矿权新立或者变更矿区范围(含开采标高)、生产规模、开采矿种等审批事项,要有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办理的相关意见;涉及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的报告,应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要有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审查意见,评审机构应根据报告使用范围在评审意见书中进行注明并告知申请人需注意的事项。












附件6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受理意见:

                                                        (评审机构印章)
                                                          负责人签字:
                                                                       




评审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审专家组

组长:姓名(专业)




成员:姓名(专业)




成员:姓名(专业)……




评审方式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送评单位



送评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评单位地址

详细地址(邮编)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



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及证号

勘查:证号(有效期)




采矿:证号(有效期)




划定范围:文号(预留期)




工业指标情况

矿产工业指标选取的理由


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主要矿产计



主要矿产:名称,总量(级别,数量)




共生矿产:名称,总量(级别,数量)




伴生矿产:名称,总量(级别,数量)




备注









 


附件7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

报告名称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专家组

对报告的评审

结论及修改意


评审结论:

修改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修改报送时限要求

 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送专家组复核

 

申请方对评审结果的意见

是否同意上述修改意见及要求

 

 

 

申请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是否同意评审意见书结论

 

是否同意按修改意见修改报告

 

其它意见

 











 


附件8

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

专家姓名:

送审报告名称

 

序号

送审稿

正式稿

位置

修改前内容

位置

修改后内容

 

 

 

 

 

 

 

 

 

 

 

 

 

 

 

 

 

 

 

 

 

 

 

 

 

 

 

 

 

 

 

 

 

 

 

 

 

 

 

 

 

 

 

 

 

 

 

 

 

 








专家复核意见

专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