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2021-0420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矿产资源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文号
  • 保自规发〔2021〕74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权出让收益评估征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园区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评估机构: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征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2021年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出让收益

评估征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征收工作,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征收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估征收范围(一)由市级审批登记并符合《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矿业权价款退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97号)有关规定情形,需要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二)原市级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等出让文件材料中并未明确招、拍、挂起始价等是依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和相应的价格进行评价计算而得出的矿业权,需要评估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需要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征收的矿业权。

第二条  职责分工(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委托评估合同协议,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按合同规定标准执行。(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向评估机构提供符合评估条件的矿业权评估资料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公开透明。(三)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开展评估工作,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四)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公告后,督促矿业权人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办理矿业出让收益缴纳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评估机构选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低于3家,服务年限一般为2年。超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限额的,应从其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条  评估受理(一)矿业权人在申请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提交评估资料,经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资料审查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开展矿业权评估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办科室对收取的资料先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经矿业权管理科、生态修复科、地勘科、财务科、矿业权交易中心等科室会审,报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核定,确定是否应开展矿业权评估后,由主办科室将情况反馈评估申请人。(三)未能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完成矿业权出让、登记相关手续及出让收益缴纳等,需重新评估的项目,矿业权人应如实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矿业权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审定后,开展后续工作。由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需重新评估的,评估费由矿权人支付。

第五条  评估委托开展项目评估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以随机抽取方式从承担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机构中确定对应的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要采取回避制度和秉承机会均等、防止垄断原则。评估申请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随机抽取,向评估机构出具项目评估委托书和转交评估所需资料。

第六条  开展评估工作(一)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矿业权评估准则》及合同约定开展评估工作。(二)评估机构应采取“不见面”的评估方式,评估过程尽量避免与被评估单位私下接触,确实需要赴现场调查或与被评估方核实有关情况,应告知委托方。(三)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应明确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并对选择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进行详细论述。矿产品价格必须经当地矿产品价格、企业提供的价格、公开渠道的价格对比分析后确定。评估结论需与当地近期公开的同矿种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比较分析。评估结果要与市场基准价比较,变化幅度15%内的,应专门进行分析说明,陈述依据和理由。(四)评估机构承担项目属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本次评估选取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重新评估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阐述。

第七条  评估报告提交(一)评估机构应于评估委托书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因故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的,应于合同约定到期之日前10日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签订补充委托书,重新约定评估报告提交时间。申请评估项目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可在评估项目委托书中另行约定。(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提交的评估报告委托其他机构或专家组织开展第三方审核。第三方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评估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审核意见予以核实修改并回复,经审核专家认可后再次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报告公示(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资料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调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书面说明或调整情况再次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集体决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决定是否公开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报告公开(一)评估报告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公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公开后的评估结果发送矿业权评估机构,抄送矿业权评估申请人、矿业权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四)公开后的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依据或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的参考。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收取市级负责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矿权人应严格按照《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保自规发〔2020〕388号)》文件规定分别进行征收和缴款。

第十二条  管理及监督(一)评估合同履约监管因自身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评估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将其未履约情况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并函请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其录入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档案。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保山市境内组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活动。(二)评估结果质量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组织开展第三方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公开评估报告程序,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审核的,返回评估机构修改,其中,评估报告经公示有异议,评估机构需修改评估报告的,应再次开展第三方审核。对公开的评估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已开展过第三方审核的报告不再抽查),对检查结果为不合规的评审报告,撤销评估结果,取消评估机构资格,经依法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推送违规的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名单。(三)行业自律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通报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在我市的执业情况;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等规定执行。(四)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工作,不得干预、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不得提出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之外的其它要求;评估管理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经查证,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或从业人员存在利用执业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刁难、显失公平、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真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评估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审批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征收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制定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51日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