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永昌街道红庙社区山脚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项目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隆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隆政发〔2017〕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报请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永昌街道红庙社区山脚村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永昌街道红庙社区山脚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共涉及红庙社区保山学院等4户,房屋征收面积约4284㎡。
三、房屋征收主体:隆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永昌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保山兴瑞发拆迁有限公司。
四、房屋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8日。
五、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监督部门:隆阳区监察局。
八、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征收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隆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房屋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土地用途;
(三)新增房屋装饰装修;
(四)房地产交易(买卖、转让、抵押、租赁)。
十、房屋征收主体不再另行发布房屋征收的决定。实施房屋征收时,由房屋征收部门下发《征收通知书》,凡接到该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须积极支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永昌街道红庙社区山脚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附件
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永昌街道红庙社区山脚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大瑞铁路建设步伐,顺利实施好大瑞铁路隆阳段房屋征收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隆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隆政发〔2017〕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隆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确保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顺利实施。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隆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永昌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保山兴瑞发拆迁有限公司
监督部门:隆阳区监察局
三、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一)征收范围、规模: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永昌街道红庙社区山脚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红庙社区保山学院等4户,房屋征收面积约4284㎡。
(二)征收期限
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8日。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认定和补偿
(一)土地权属认定主体及认定标准
土地权属认定主体为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国有土地面积及用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1.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证载面积认定。
2.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批准面积认定。
3. 持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认定。
4. 无任何法定证件和批准手续,但权属经国土、住建等部门和涉及乡镇(街道)共同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公示面积认定。
5. 按照被征收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关权源证件记载的用途认定,分为商业用地(其他商服)、综合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
6. 成建制农转非,未办理转征手续,直接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视为集体土地。
(二)国有土地评估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区位、现状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与补偿
(一)房屋认定主体及认定标准
房屋权属认定主体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及用途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证载面积认定;房屋用途按照土地用途认定。
2.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按照审批面积认定;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认定;房屋用途按照土地用途认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 依据原永久性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比例折算面积,以折算后的面积,按2600元/㎡为基价进行补偿。
原标准钢结构折算比例 1︰1.3
原框架结构折算比例 1︰1.2
原砖混结构折算比例 1︰1.1
原砖木结构折算比例 1︰1
原土木结构折算比例 1︰0.9
2. 装潢、附属设施按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 有合法手续且在审批有效期内的简易房、简易钢结构房等临时建筑,按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单违、双违建筑按照《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关于印发<隆阳区城乡居民违法用地建设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隆住建发〔2013〕56号)执行。
4. 被征收人在公告划定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行为故意套取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5. 被征收人可按照房屋征收折算面积享受购买商品房800元/㎡的政策性补助。
六、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的条件及标准
(一)房屋征收奖励
1. 提前申请征收奖励:《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被征收人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的,按照补偿总价给予2%的奖励。
2. 搬迁奖励:在《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段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在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8日搬迁的,给予永久性建筑面积100元/㎡、简易房70元/㎡的奖励;在2017年6月8日之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房屋征收补助
1. 搬家补助:被征收人的搬家费,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补助,一次性计发。
被征收人为残疾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并持有《残疾证》的,搬家费上浮20%。
2. 生活设施端口转移补助:原有水、电、电视、固定电话、天然气端口转移到新址的,给予水、电每户合计2000元,电视、固定电话每户合计360元,天然气每户4500元的一次性补偿。
3. 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认定条件
①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合法建筑;
②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
(2)补助期限
属商业、商住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得高于6个月,属工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得高于12个月(以产权证载用途为准)。
(3)土地属居住用途的,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4)补助计算方式
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上缴纳税额的平均值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给予平均纳税额2倍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被征收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公告。
八、征收程序
起草《隆阳区大瑞铁路保山至瑞丽隆阳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签发征收通知书—土地权属和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公示补偿结果—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补偿资金结算—房屋拆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被征收人需携带被征收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永昌街道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期限搬家交房,办理交接手续,被征收人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补偿费用。若被征收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出具代表本人真实意愿的委托书,可由受委托人代理。
九、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相关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隆阳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