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0-5/2025020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2-0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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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


受委托单位: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蒋志华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东侧


为规范住建领域施工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消防验收及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保山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直监管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独立的市政燃气设施工程、其他城镇燃气管网和庭院管网工程)及构配件的工程质量安全(含燃气、消防、防雷、防灾、食品安全、大气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对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督,推行联合竣工验收。

(二)对保山市所辖区内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一)政务服务事项。市直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建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

(二)行政检查事项。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具体事项以动态调整和公布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为准。

(三)行政强制事项。在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限期整改、局部停工、全面停工,对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事项。对市直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具体事项以动态调整和公布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为准。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并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报备、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档案管理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并配置音像记录等执法设备。

五、委托期限

2024年121日至202911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

(一)自本委托生效起2021年11月8日所签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作废。

(二)如委托期限内有新增职能或事项的,可重新进行委托或补充。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司法局备案





                                                        2024年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