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5-X-/2021-1208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填写《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如下工作程序: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1.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2.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简述不予公开理由。 

4.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在审核公文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公文科室、局属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确定的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科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1.信息提供人员所在科室、局属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同上。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对于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局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局应当在收到本机关请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第九条  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以文字形式答复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