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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25-X-06_A/2017-020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4-12-19
  • 文号
  • 保农通〔2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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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农业局议事工作规则等十项制度的通知

保山市农业局议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农业局组织法》,参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农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努力建设学习型、法治型、创新型、效能型、服务型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市农业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农业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市农业局领导班子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农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并主持市农业局全面工作,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市农业局党组会议、局务工作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市农业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农业局党组会议、局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按工作分工情况,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局长、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既要按照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局长外出期间,按照副局长职位排序,依次主持市农业局工作。    

第八条 市农业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实行科长、站所长负责制,负责本科室和本单位的工作。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用心、用情、用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农业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市农业局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负责贯彻执行农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编制辖区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起草有关种植业、生物产业、渔业、农业产业化、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职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生,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编制部门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负责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组织开展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和运行情况分析。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政策建议,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职责。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节剂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第十五条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水生动物、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内水生动物、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通报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市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通报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第十六条  组织制定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用人才培训工程。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行政区域内水域渔业权益。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编制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第十九条  负责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经济、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负责实施、管理农业利用外资项目。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市农业局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各项规定,不断健全和优化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依法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提请市农业局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准确地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按规定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农业局的决定,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农业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科室或者有关单位起草,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提交市农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植保、渔政、农机等执法的主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出台的各类农业发展意见和出台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农业信息网、数字乡村网、市农业局政务网以及其他方式,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农业局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农业局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市农业局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农业局主要实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党组会议、局务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农业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通报全市农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市农业局的重要工作。    

(三)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等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四)市农业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市纪工委等有关领导参会。    

第三十八条 市农业局党组会议由农业局党组成员参会,由局长主持召开。根据工作情况,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市农业局工作重点和农业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研究干部调整任免及人事调动等干部管理工作。    

(三)审议通过市农业局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需要由市农业局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农业局党组会议根据情况适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市纪工委等领导出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农业局局务工作会由局领导班子参加,局长主持或者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有关科室和站所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省农业厅或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农业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县区农业局请示市农业局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阶段性农业重点工作,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市农业局专题会议由局领导班子参会,局长主持或者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有关科室和站所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农业生产、重点产业发展、单项重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题事项。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农业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由分管副局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有关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的,视情况要求科室和站所负责人列席。会前没有确定的研究议题,一律不安排上会。    

第四十二条 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农业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的,须向局长报告请假;需要列席参会的科室和站所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干部职工,由办公室汇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会后进行传达学习。    

第四十三条  规范并减少以市农业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召开会议的有关要求,尽量减少会议    

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局属各单位召开的业务工作会,不得以市农业局名义召开,局分管领导不出席,不能邀请县区农业局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确需邀请的须报市农业局分管领导批准。市农业局各类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原则上不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以下单位参加。    

第四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在1年内原则上只召开1次系统内工作会。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审批。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凡属副局长、局属各单位责任权限范围内决定和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市农业局会议讨论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市农业局会议讨论。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农业局制定出台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由市农业局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把关审核。    

第四十七条  市农业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起草的请示、报告,需要以市农业局名义上报的公文,统一由市农业局办公室报送上级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不得直接报送上级机关,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农业局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四十八条  市农业局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四十九条  市农业局公布的决定、意见、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局长签署;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由局长或分管的副局长审签。    

第五十条  以市农业局名义发文,一般专项性工作由分管副局长签发,涉及多个副局长分管工作内容或属于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局长共同审核后,由局长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要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局长审签。    

第五十一条  市农业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局属各单位上交市农业局研究的事项,应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单位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报市农业局领导决定,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市农业局。    

第五十二条 市农业局局属各单位未经局分管领导同意,不得不得向县区农业局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区农业局报文。    

第十章  规范公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农业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五十四条  市农业局领导外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农业局领导外出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深入基层,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农业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农业局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已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一章  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和会风,切实精简文件,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五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继续实施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不断把“三查三看”教育、“四比四促”活动、群众工作六项制度和“四群”教育引向深入,带头落实干部蹲点、联村入户等各项联系群众规定。    

第五十九条  改进调查研究,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多深入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的地方开展督查和调研,不集中、不扎堆或轮番到一个县(区)、一个部门、一个基层单位、一条线路调研。调研考察现场要保持客观真实,不能为迎接调研考察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市农业局领导班子必须坚决执行市农业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农业局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市农业局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农业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权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讲团结,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第六十二条  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市农业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农业局学习教育制度    

   

一、农业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党组理论中心组组成人员    

党组理论中心组组长为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成员为市农业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视学习需要,可要求有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    

(二)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形式    

学习为自学、集中学为主,每半年集中学习1次,时间1天。根据学习情况,可灵活安排学习讨论的次数和时间。    

(三)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3.国家法律法规、社会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等。    

4.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农村改革等理论。    

二、党员学习制度    

(一)学习由农业局机关党支部组织,每次集中学习前由党支部负责通知,党员做好学习前的准备。    

(二)学习内容    

1.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习材料。    

3.传达学习有关会议精神。    

4.组织党员观看电教片,并开展讨论。    

(三)党员学习每季度组织1次,时间为每季度末25日,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学习。    

三、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一)学习组织形式    

每月15号和30号组织学习半天,如有特殊情况可灵活安排。    

(二)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按照局领导的统一部署安排学习,根据农业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内容。    

   

   

   

   

   

   

   

   

   

   

   

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一、市农业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串岗,溜岗或脱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考勤实行网络签到制度,干部职工要按照规定自觉在网络上进行签到签退。    

四、干部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和公休),需写出书面请假条。副科以下(含副科)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3天)以上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3天)报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副处级领导请假,报局长审批。干部职工请假获得批准以后,必须把请假条交市农业局办公室,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五、严格会议考勤。干部职工会议签到由办公室负责,签到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六、严格请销假,按照事前请假、事后销假的原则,干部职工假期满后,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七、上班时间干部职工不请假也不在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八、干部职工考勤严格纳入年终考核、奖惩、工资晋升、职务升降的依据。    

保山市农业局文秘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推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正确使用15个行文文种,规范公文格式。行文应当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的理由、依据充分,行文条件成熟。    

三、严格收文管理。按照签收、登记、审核、分送、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加强收文管理。实行非工作日收文值班制度,确保“收文不过夜”。各科室收到的文电应及时交办公室按照收文程序进行处理,不得截留和私自办理。公文传递要按照紧急程度分类处理,加快公文传递速度。领导批示公文不能从文件夹中抽留公文,如需留用,应向收文管理员办理借文手续。    

四、严格发文管理。发文按草拟、审核、签发、登记、把关、复核、印制、用印、传递等程序进行管理。草拟公文应该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简洁,文字精炼,主题突出,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各科室草拟的公文,科室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办公室进行格式和行文把关后,印制发文。发至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的文件使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进行传递。特殊公文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签收。涉密公文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传递。无分管领导签字的公文一律不发。发送简报、信息,经科室负责人核稿,核发科室编辑发送。    

五、撤销和废止管理。需要撤销和废止的公文,由市农业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撤销和废止。    

六、清退销毁管理。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保山市农业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接待工作,根据《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本着“分级对等、归口负责、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精心组织、规范服务、确保安全。    

第四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工作人员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数,禁止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和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必须有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接待上级单位领导,应当按照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需要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的,填写接待审批单按照程序报批以后接待。属于市农业局内部接待的,按照《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无接待审批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局机关各科室到5县区开展工作,必须拟定公函,报分管副局长审核签字,交局办公室盖章发函,方可外出。局属各单位外出,严格执行市农业局领导干部外出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科室和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八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到基层开展工作应当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处级人员安排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安排1个标准间。各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本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第十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到基层开展工作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市委和市政府的会议用餐标准和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接待会场安排。市农业局全局性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落实会场。科室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使用局机关会议室。局属各单位召开的会议,由各单位根据会议实际情况安排会场。会议不悬挂欢迎标语、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做到简朴、协调、大方。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的,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接待经费结算方式。接待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担。省农业厅领导到县区开展工作的接待费用由县区负责,接待不安排礼品、文娱等高档消费。正厅(局)级及其以上领导莅保的接待由局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按规定由保山市接待处负责。副厅(局)级领导或来宾接待费用,除市接待处负责住宿及市领导出面的工作餐外,其余费用,由市农业局负责。省内外友邻地州(市)、友好城市互访、考察团组,外来投资、经济合作来保考察团组接待费用,除市接待处按规定结付工作餐及相关费用外,其余所有费用均由所到县区或者来宾自行结付。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规违纪的接待单位,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保山市农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农业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农业局在履行职责中,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农业局规章;    

(二)单纯转发的文件;    

(三)农业局与有关单位之间的行文;    

(四)工作部署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五)标准、规程等技术性文件;    

(六)规范人事、财务、外事、保密、保卫等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    

(七)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八)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超越农业局职责权限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市政府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以农业局文件形式发布。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起  草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各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要结合保山实际开展调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制度廉洁性进行论证。文件结构要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符合公文处理的要求。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以后,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等决策事项的,起草科室应当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化解处置预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基本成熟的,应当在农业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完善后,将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局法规科审核,法规科审核签字,经分管领导同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报市法制办审查。    

第四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九条 经过市法制办审查以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局长签字以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有关科室提出意见,经局党组会议上会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由市农业局法规科统一组织,有关科室具体负责。    

有关科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及理由,报市农业局法规科审定。法规科就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清理结果,经市农业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保山市农业局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坚持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健全干部深入基层、密切干群关系的工作机制,提高干部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农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责任人    

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  联系对象    

市农业局机关联系龙陵县海头社区,各二级单位以新农村工作队员所驻村为联系点,重点联系贫困群众、孤寡鳏独、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主要围绕访民情、抓落实、办实事、强组织、谋发展、促和谐六项任务,扎实为联系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一)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好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利益,纠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疏导调解邻里纠纷。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调解邻里纠纷,实现邻里和谐。    

(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关心群众疾苦,了解群众所需、所思、所盼,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困难和问题,做群众的知心人。    

(五)理顺群众思想情绪。坚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诚感人,化解群众疑惑,安抚群众情绪,解决群众思想问题,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目标任务    

通过联系群众,确保联系的群众无刑事犯罪,不上访,不参与群体性事件,实现知民情、解难题、办实事、保安全、建和谐、促发展目标。     

第六条   联系群众办法    

(一)包户联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直接联系服务3户群众;其他干部每人直接联系服务1户群众。    

(二)联系重点:重点联系脱贫致富难点村群众。    

(三)实行“四个一”联系服务。一名民情联络员、一张民情联系卡、一个联系服务意见箱、一个联系服务电话。    

(四)驻村“三同”。各级干部按要求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出点子、想办法,为群众寻求脱困和致富之路。    

(五)下访恳谈。特别是在驻村期间,要主动利用夜晚、休息时间到群众家中进行下访恳谈,主动找群众谈心、交流思想,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工作时间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住村15天以上,其他干部每年住村10天以上。    

(二)干部下访恳谈每次走访2至3个村民小组不少于30户群众,采取集中访谈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至少有一次个别访谈。每名联系群众对象一年至少入户联系服务1次以上,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记好民情日记。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不少于1个月,并形成一篇蹲点情况报告或一篇调研报告;各科室长、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深入基层调研不少于15天,年终要形成一篇工作总结。     

第八条   工作要求    

各级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到村入户不打招呼、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杜绝奢靡之风,严格自律,不奢侈浪费,不收受礼品,住村自付伙食费,不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第九条   考核奖惩    

市农业局干部联系群众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由市农业局组织人事科组织测评、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政绩、奖惩、评优挂钩。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农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    

   

一、领导班子职责    

1.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理念,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切实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带头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种好‘责任田’,守好土、尽好责。    

2.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年初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3.落实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各负其责、依靠职工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年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两次以上,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4.将反腐倡廉工作与农业经济工作、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5.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6.抓好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执政能力建设,坚持抓班子、带队伍、领导干部起表率作用。    

二、党政主要领导职责    

1.党政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两手抓,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有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等,带头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2.坚持不懈抓作风、抓查处、抓督促,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动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3.认真督促和指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及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整治、教育、批评和处理。    

4.开好民主生活会,带头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亮剑,敢于揭短亮丑,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决策和干部任用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体讨论决定,民主科学决策。     

三、领导班子成员职责    

1.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分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2. 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抓好分管的农业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廉洁自律工作    

1.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四个”服从和“三个绝不允许”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收送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不准收受和持有会员卡、插手工程;执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乘车、使用办公用房和住房及移动电话和电脑;执行礼品登记、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准到局属单位报销属于个人的开支;执行配偶和子女从业规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兼职企业领导职务、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党政机关不准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自觉履行单位内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制度,建立干部廉政档案。    

2.班子成员必须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年度进行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考核上报。    

五、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营造党风廉政教育的浓厚氛围。    

2.将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列入市农业局的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干部学习廉政规定两次以上。    

3.加大党员廉政教育经费的投入,形成市农业局廉政教育的良好氛围。    

六、本制度由市农业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保山市农业局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约束,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勤政廉政自觉性,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按照“惩前瑟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针对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诫勉谈话,对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及时整改纠正,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局机关全体职工及局属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对局党组的决议和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贯彻不力、执行不坚决、消极抵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2. 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精神不振,作风不实,弄虚作假,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被投诉,群众意见较大的。    

3.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节尚轻微,未受纪律处分的;以权谋私、违反“五不准”(不准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不准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不准上班时间到茶室、歌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准参与赌博)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行为不制止或不及时制止,应负领导责任的。    

5.缺乏全局观念,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对个人工作安排,拉帮结派,经常在群众中搬弄是非、散布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办事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定程序审查、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办事不公开、不透明,服务对象意见大,反映强烈的。    

7.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以及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服务态度恶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年终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民意测评得分明显偏低的。    

9.自我约束不严,思想意识不健康,作风不严谨,有损机关和干部形象及损人利己行为的。    

10.其他情况组织上需要诫勉谈话的。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    

1.处级干部、科室长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诫勉谈话由局党组书记负责,组织人事科长参加;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和二级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由分管党组成员负责,组织人事科长参加,局党组书记视情况参加。    

2.诫勉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法。定期谈话主要是结合干部年终考核的结果,在年终考核结束后对需诫勉者进行谈话。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平时对干部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3.诫勉谈话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年终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以备查询,并作为当年干部考核考评依据。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关部门备案。    

四、诫勉谈话的形式    

1.谈话人向被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讲述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2.被谈话对象可以就所指出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同时允许申辩,并负责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解释,结合所掌握的材料,对被谈话人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和期限,并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整改落实。    

4.被谈话人对整改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科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书记批准后并向本人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方可实施。    

2.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回答谈话人的问题,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怨恨谈话人、或者对信访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否则从严追究相应责任。    

3.谈话人在进行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对象的陈述意见,对其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谈话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谈话内容应做好记录,谈话结果要及时向局党组汇报。谈话人要严守保密原则,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局党组要根据汇报情况作出诫勉决定,由局党组向被诫勉者发出诫勉通知书。    

六、诫勉期限和终结    

1.诫勉期限自下达诫勉通知书之日起,一般为三个月。被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任用,不能评先评优。    

2.被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应正视自己的问题,认真反省,尽快改正问题,并每月向局党组书记作一次整改情况汇报。    

3.局党组要责成专人对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其整改。诫勉期满,被诫勉对象要写出书面汇报。局党组根据被诫勉对象的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作出解除诫勉的决定,对表现不好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提出进一步处理决定。    

七、本制度由市农业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保山市农业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公室档案工作水平,逐步实现机关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档案是指办公室履行职责,在各种会议、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档案管理有关原则、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办公室档案工作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员具体负责,归属综合科。其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档案员负责本机关各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办公室应视情况酌情加大投入配备设施,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科技手段管理档案,广泛运用计算机检索,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四)办公室各科室工作形成的需要建档的有关资料,要认真整理,及时移交档案室,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和齐全。    

第五条  档案员工作职责    

(一)统一管理办公室的全宗档案;    

(二)对办公室日常形成的文件、材料、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服务;    

(四)档案的统计、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永久性的档案。    

第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确定和立卷归档原则按照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七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为: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在次年3月底前归档,其他材料档案按其完成的时间归档。    

第八条  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健全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完整。纸质材料档案、声像材料档案等不同载体类型的档案,应分别保管。    

第九条  档案利用的原则:    

(一)档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随意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    

(二)本机关工作人员借阅、利用档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阅查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三)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转借。查阅、利用档案,对所查阅、借阅的档案要严加爱护,严禁在案卷上圈划、涂抹、折叠,更不得拆卷和撕毁。凡失密、损坏档案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档案借阅用毕后要及时归还。    

第十条  根据保管期限的规定,应对本机关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机关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下,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已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保存或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应符合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