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县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明确我局领导班子和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努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上级有关党务、政务公开的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把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行使协调、组织实施职能。
第四条: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领导成员齐抓共管,局属各单位紧密配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我局的监督小组、工会、职代会负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我局领导成员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我局领导成员中的正职对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单位和分管范围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局属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第一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局领导成员中的正职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的实施规划。
二、支持副职抓好分管单位和分管范围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深入基层单位、干部职工中调查研究,对干部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和解决。
四、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组织召开职代会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组织召开党组会或办公会议研究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四次以上,同时在年底抓好所属单位民主评议工作。
六、在党务、政务公开实施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局领导成员中的副职,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督促分管单位负责人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二、检查审核分管单位的党务、政务公开情况,一看程序是否合法,二看内容是否真实,三听职工意见反馈。
三、认真抓好分管单位和分管范围每季度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深入干部职工中调查研究,听取职工对党务、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五、支持、配合工会、职代会、监督小组对分管单位和分管范围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支持督促分管单位负责人搞好有关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局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局领导的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二、按季度组织实施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表册。
三、努力提高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公开任务,做到公开地点醒目,公开程序符合要求,内容全面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四、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自觉接受监督,不闭门造车,不掺杂使假,不欺上瞒下。
五、认真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党务、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制度建设。
七、抓好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属各单位党务、政务公开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主要与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局党组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县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坚持把党务、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与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第十四条:把局属各单位党务、政务公开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把党务、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我局领导成员、各站、股、室负责人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照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职责,报请上级党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分管单位或本单位范围内的党务、政务公开不管不问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拒不执行党务、政务公开政策的。
二、工作作风粗暴、独断专横、不接受职工监督、不实行民主管理的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的或者不讲事实依据、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或者职工违反政策规定,搞假公开、欺骗组织、干部职工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干部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拖着不办的,或者对违法乱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第十七: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