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5-X-06_A/2017-0417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4-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应当在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科室和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