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系统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系统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四、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现场查阅点。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人或审核人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审核人负责公开并著名制作人。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制作人负责公开。
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九、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十、应当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