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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25-X-06_A/2018-022703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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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业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新闻宣传应急管理办法(2017)

保山市农业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

新闻宣传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三农”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工作程序,更好营造和谐发展的舆论氛围。为落实好市委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舆情风险评估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处置制度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农”重大突发性事件一旦发生,必将引起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三农”新闻宣传报道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解疑释惑、化解矛盾,为稳定大局服务,为“三农”事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三农”突发性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统一领导、注重协调、严明纪律、服从全局、资源共享、程序规范、分级负责、尊重事实、正确引导、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注重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县(市、区)各级农业局及其所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农业系统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章  农业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  农业重大突发性事件主要是指: 

(一)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大面积疫情、自然灾害、社会不稳定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因素造成的“三农”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农业重要设施故障、事故和引发的重大事件以及重大疫情。 

    (四)重大水上安全事故、重大水上事故险情、重大船舶事件、渔业事件等的重大渔业事故。 

     (五)系统内发生的其它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

     (六)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转化为敏感事件的情况。 

     (七)其他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重大隐患。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全市农业系统突发性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在市农业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发生“三农”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农业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迅速向办公室汇报事件真实情况,反馈信息,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况。事件处置机构原则上应在12小时内向媒体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三农”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单位要在事件处置现场建立起由主管领导负责的临时信息发布中心,迅速收集基本信息,建立与媒体的联系机制。责任单位要加强现场控制,指定训练有素的现场新闻发言人,安排车辆、接待事宜。现场负责人(发言人)要尽快发布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现场处置的情况,并根据事态最新进展,统一口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九条  新闻单位报道“三农”突发性事件的稿件,应征得市农业局办公室的同意,认真核实无误后由授权部门发布。如新闻单位与农业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加强沟通协商,必要时报请市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等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根据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原则上由保山日报、保山电视台统一发稿,并对参记者实行现场准入制度,提供采访便利;同时对其他媒体记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由政府事故领导小组处理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成立的事故领导小组负责处理的突发事件,有关宣传报道工作要服从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安排。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三农”突发事件及市农业局确定的敏感问题,应由办公室统筹协调,研究确定对外报道口径,审定宣传报道方案,由新闻发言人或指定现场处置组织机构相关人员作为新闻宣传负责人统一对外发布。要联合采访报道,由局市场与经济信息科邀请社会媒体,组成联合报道小组,有组织进行采访报道。事故现场成立在新闻发言人领导下的专门宣传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宣传方案,协调有关媒体报道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成立的突发事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处理的突发事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新闻工作机构应统筹协调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研究确定对外报道口径,审定宣传报道方案,由责任单位的新闻发言人或指定授权现场处置组织机构相关人员代表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事发现场应成立由主管领导(新闻发言人)组成的新闻宣传班子,具体实施宣传方案和协调相关媒体的报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为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正常秩序和保证媒体记者采访安全,宣传工作机构和现场新闻发言人,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现场采访的管理,努力为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创造条件。宣传工作机构要根据媒体报道的实际需要,指定相应的被采访人员和被采访单位,正确引导媒体,为实现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五条  现场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现场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持与现场事件处置工作机构的良好关系,服从现场工作机构的领导。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把接受舆论监督作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要与新闻单位建立联系渠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深入调查,准确发布。对新闻单位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接待、查处和及时反馈的制度。按照“谁发生问题,谁解决”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就地转化,缓解后续压力,尽量减少和避免引发负面效应。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层级责任制,对采访接待、报道选题、稿件播发的全过程要负起责任。对重大新闻迟报、漏报和错报的单位,特别是对工作造成被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人为破坏事故而尚未侦结的案件,不公开进行报道;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不进行报道。 

    第十九条  农业网站应发挥信息更加快捷、容量大、受众范围的优势,在第一时间跟踪发布权威信息。除保山农业信息网站外,农业行业所办的其他网站未经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发布涉及全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类信息。并及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策略;对事件的描述既要实事求是,也要把好尺度;在报道时,要着眼于稳定局势,避免混乱,客观公正,注意效果,一般要低调处理;见报稿件要观点鲜明,尽量规避现场的细节描述;必要的后续报道要注意反映抢救、抢险、抢修的情况,防止猎奇、渲染和炒作,大力减少和杜绝夸大、失实的报道。要严肃采访纪律,按照归口管理,统一口径、统一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