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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25-X-/2021-091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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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决定开展全市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并于 2020101日以后立案,到2021930日前结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

本次评查活动采取各县(市、区)自查推荐和市级集中评查相结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照评查范围组织评查,择优推荐3卷(不同执法种类、且案情相对复杂或有典型意义的案卷)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局进行复评,对优秀案卷进行通报,同时推荐3卷报送省级参加评选。

三、评查标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附件1)进行评查。评查时,要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特别是音像记录)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评查的内容和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认真组织案卷自评并积极推荐,无特殊情况,不得放弃参评。

(二)严格审查报送。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把质量关,930日前完成评查和案卷材料上报工作,报送案卷时,填写《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推荐表》,案卷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到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三)禁止弄虚作假。所有报送案卷应当是原始案卷的扫描卷,不得再加工或改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联系人:佟晓庆

联系方式:2161861

电子邮箱:bsnyfg@163.com

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海棠路市救灾中心市农业农村局514

 

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2.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推荐表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910

 

附件1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分类

(分值)

序号

评  查  内  容

评分方法及标准

扣分

(8)

1

案由书写规范。

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

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1分。

 

3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者举报、交办、移送等。

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1分。

 

4

案情简介。

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1分。

 

5

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可以具体到条、款、项的尽量具体化。

未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应当注明但未注明具体条、款、项的,扣1分。

 

6

法制机构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亲笔签名。

无法制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亲笔签名的,每项扣1分。

 

7

立案时间。

无立案时间的,扣1分。

 

(40)

1

调查规范: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亲笔签名,并标注行政执法证件号。有回避情况的应如实记录。

调查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未亲笔签名的,扣2分。

没有标注有效执法证件号的,扣2分。

有回避情况未回避的,扣2分。

 

2

调查笔录规范:⑴调查时间;⑵调查地点;⑶调查人、记录人姓名、单位、职务;⑷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⑸调查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等;⑹调查人员、记录人员亲笔签名;⑺笔录有被调查人或者被检查人亲笔签名。如有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亲笔签名并说明情况;⑻调查或检查笔录中有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员或者被检查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亲笔修改。

调查(检查)笔录缺项或者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3

证据保存: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的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关于证据的要求,并且能够形成证据链。⑻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等清单。

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扣2-15分。

 

4

调查报告规范:⑴案由;⑵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⑶违法事实;⑷相关证据描述;⑸处罚依据;⑹争议要点;⑺处罚适当性描述;⑻承办人和法制机构的结论性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缺项的,扣1分;描述不清的,扣3分。

 

(29)

1

告知规范:⑴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⑵行政处罚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⑶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⑷告知文书中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中缺项或者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2

听证程序规范:⑴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⑵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文书;⑶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载;⑷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⑸有回避情况的应如实记录。⑹听证笔录制作规范。⑺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情况应当有委托代理文书;⑻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和对处罚意见的主要分歧,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听证程序中缺项或者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10)

1

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⑴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⑵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对案件讨论的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亲笔签名。

未按行政处罚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的,扣2分;讨论内容未记录或者记录不全的,扣2分。

 

2

行政处罚决定书:⑴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住所;⑵必须充分说明处罚理由,包括违法事实理由、每一证据采性理由、法律依据理由和适当性理由;⑶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⑷救济途径的告知;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⑺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项或者表述混乱的,扣2分。

 

(5)

1

文书送达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亲笔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无送达文书或者送达文书不规范的,扣1分。

 

2

罚款票据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没收财务的应有合法票据和清单。

违反票据使用的,扣2分。

 

3

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案件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亲笔签名等。

无结案报告或者结案报告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8)

1

一案一卷。

未一案一卷的,扣1分。

 

2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3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4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5

卷内材料有页码。

卷内材料无页码的,扣1分。

 

6

装订整齐。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7

装订纸张无破损。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特殊证据载体除外)不统一的,扣1分。

 

8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须复印予以入卷,原件、复印件同时入卷。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2.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处罚的;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处罚的,均为不合格案卷。

3.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定程序倒置的,均为不合格案卷。

4.本评查内容和标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人: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20   年   月


附件2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推荐表

推荐机关:

序号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承办机构

办案人员

案卷形成日期

自评分

自评结果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