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5-X-06_A/2018-0814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4-28
  • 文号
  • 保农产办〔2018〕3号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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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第三批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通知

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申报第三批市级示范家庭

农(林)场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的通知》(云农经〔2017〕4号)精神、《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5〕6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认定条件按《保山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的认定标准进行申报。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为:用材林、经济林培育基地分别达到500亩、300亩以上;从事森林旅游业的林地经营利用面积达100亩以上;以野生食用菌、森林蔬菜、林产品采集利用等为主的林下经济经营利用总面积达200亩以上。野生动物、特种珍贵动物驯养繁殖分别达到200只、50只以上;林下养蜂200箱以上。其他认定条件与《保山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的认定条件一致。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按照以下内容及顺序编制目录,并将材料装订成册。 

 (一)家庭农(林)场向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提出的认定申请;

 (二)如实填写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汇总表(附件2)和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申报表(附件3);

 (三)家庭农(林)场建设的基本情况介绍农(林)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七)相关证明包括: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林)场证书复印件、订单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上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在农(林)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林)场进行申报,做好推荐、初审和申报工作。各园区统一由原所辖县(市、区)上报。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推荐申报,只要符合认定条件且在工商部门注册过的家庭农(林)场均可申报,尽量推荐贫困村符合条件的家庭农(林)场。

(三)各县(市、区)于2018年6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局农产办。同时,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汇总表(附件2)以Excel格式、2018年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申报表(附件3)以Word格式电子文档报送市农业局乡企科邮箱,过期不予受理。

(四)各县(市、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家庭农(林)场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资格;未经认定的家庭农(林)场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联系人:陶万春  杨 楠  

电  话:0875-2122595       

邮  箱:bsxzqy2011@163.com

附件:      

 

             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