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申报第三批市级示范家庭
农(林)场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的通知》(云农经〔2017〕4号)精神、《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5〕6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认定条件按《保山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的认定标准进行申报。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为:用材林、经济林培育基地分别达到500亩、300亩以上;从事森林旅游业的林地经营利用面积达100亩以上;以野生食用菌、森林蔬菜、林产品采集利用等为主的林下经济经营利用总面积达200亩以上。野生动物、特种珍贵动物驯养繁殖分别达到200只、50只以上;林下养蜂200箱以上。其他认定条件与《保山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的认定条件一致。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按照以下内容及顺序编制目录,并将材料装订成册。
(一)家庭农(林)场向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提出的认定申请;
(二)如实填写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汇总表(附件2)和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申报表(附件3);
(三)家庭农(林)场建设的基本情况介绍农(林)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七)相关证明包括: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林)场证书复印件、订单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上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在农(林)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林)场进行申报,做好推荐、初审和申报工作。各园区统一由原所辖县(市、区)上报。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推荐申报,只要符合认定条件且在工商部门注册过的家庭农(林)场均可申报,尽量推荐贫困村符合条件的家庭农(林)场。
(三)各县(市、区)于2018年6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局农产办。同时,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汇总表(附件2)以Excel格式、2018年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申报表(附件3)以Word格式电子文档报送市农业局乡企科邮箱,过期不予受理。
(四)各县(市、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家庭农(林)场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资格;未经认定的家庭农(林)场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联系人:陶万春 杨 楠
电 话:0875-2122595
附件:
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