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保农规〔2023〕1 号)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提高“一村一品”村镇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主导产业的服务与支持,加快全市“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充分发挥“一村一品”在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报要求、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四章 审核认定、第五章 动态监测、第六章 附则。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一)起草的依据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主导产业的服务与支持,加快全市“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充分发挥“一村一品”在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专题会、党组会等程序,修改完善形成《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直属二级单位。2023年4月23日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畜牧工作站、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水产工作站意见。共收到7条意见建议,采纳5条。(见附件1)
2.专家论证会。2023年5月10日专家论证会向参会的专家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采纳3条。(见附件2)
(三)合法性审查。2023年5月13日,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对《保山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保山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不违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上位文件规定。制定的主体合法;未超越市农业农村局法定权限;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市农业农村局权力或者减少市农业农村局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不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情况。2023年6月5日,召开中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党组第10次党组会,对《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进行了审定,提请1条修改意见,采纳1条。(见附件3)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原内容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是否采纳 | 说明 |
1 | 第六条第1项:主导产业好。占全村生产总值 | 修改为:主导产业好。全村农业生产总值 | 规范用语 | 采纳 | 规范用语 |
2 | 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可合并 | 修改为: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产业区域布局以及农林牧副渔发展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乡镇(街道)自愿申报,填写纸质《保山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镇申报书》(见附件3) | 第八、九条重复。 | 采纳 | 第八、九条合并后语言跟规范严谨。 |
3 |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修改为:县级农业农村局 | 对象更明确 | 采纳 | 符合机构设置,更具体。 |
4 | 第二条:基本实现产村、产镇融合发展。 | 修改为:基本实现村、镇融合发展。 | 规范用语 | 采纳 | 规范用语 |
5 | 附件2中杨和团副站长 | 修改为:杨和团副主任 | 规范用语 | 采纳 | 规范用语 |
6 | 第六条3点将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村常住农户数20%以上。 | 修改为: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村常住农户数30%以上。 | 更接近省级国家级申报 | 不予采纳 | 我市总体发展情况还处于发展阶段,指标过高不利于村进行申报,降低了村申报的积极性 |
7 | 第六条1点村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200万元,占全村生产总值的30%的证明材料的出具。 | 修改为:建议对如何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明确 | 因2019年起县统计局、农经部门未对村生产总值进行统计,无法提供证明材料。 | 不予采纳 | 农业农村部在申报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省级专业村时都要提供该证明材料,我市开展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是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作储备。 |
附件2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原内容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是否采纳 | 说明 |
1 | 第三章 申报推荐 | 修改为:第三章申报程序 | 表述更严谨 | 采纳 | 表述更合理 |
2 | 第6条 第3项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 修改为:第6条 第3项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 新型经营主体仅有一种即可 | 采纳 | 符合制定的初衷仅有一家即可 |
3 | 第四章 认定管理 | 修改为:第四章审核认定 | 前后对应,表述更严谨 | 采纳 | 表述更合理 |
附件3
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党组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原内容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是否采纳 | 说明 |
1 | 保山市“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 修改为:保山市“一村一品”村镇认定监测管理办法 | 保山市“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不在保山向省申报的创建活动项目目录内。 | 采纳 | 根据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地区各省级部门开展新的创建示范活动,需归口报省委、省政府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